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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一 章 總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人學習職業技術、提高國家
職業技術水準而辦理技能競賽,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技能競賽係指:
一、全國技能競賽。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國手選拔賽。
四、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技能競賽。
前項第四款國際技能競賽係指由國際技能競賽組織主辦;國際展能節職業
技能競賽係指由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辦。
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由本會辦理。
前項技能競賽,本會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下列單位得依第二條第五款向本會申請辦理技能競賽:
一、直轄市或縣(市)以上政府機關。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三、全國性同業公會聯合會、職業工會聯合會、工業會及商業會等法人團
    體。
前項規定舉辦競賽之單位,得向本會申請認可。經認可者,自該單位發給
前三名成績證明書之日起三年內,參加同職類丙級技能檢定者,得申請免
術科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