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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
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
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