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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本標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者。但不包括小型壓力容器。
二、第二種壓力容器: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者。
三、MPa :壓力單位,百萬帕斯卡。
四、最小厚度:指依本標準規定算得之安全強度所必要之材料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