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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訂定之。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
政黨。
本法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其項目如下:
一、職業訓練之補助。
二、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三、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
四、繼續僱用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