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訂定之。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 政黨。
本法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其項目如下: 一、職業訓練之補助。 二、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三、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 四、繼續僱用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