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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第 六 節 粉碎機與混合機

為防止勞工有自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分墜落之虞,雇主應有覆蓋,護
圍、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但設置覆蓋、護圍或圍柵有
阻礙作業,且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者,不
在此限。
為防止由前項開口部份與可動部份之接觸而危害勞工之虞,雇主應有護圍
等之設備。
雇主對於自粉碎機或混合機,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
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但基於作業需要該機械
不能停止運轉,且使勞工使用工具取出內裝物時不致危及勞工安全時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