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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二 章 學科及術科採用筆試之規定

學科及術科採用筆試之應檢人應於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坐。規定檢定時
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准入場,檢定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
,不准出場;但學科以電腦上機方式實施測試者,不受檢定時間開始後四
十五分鐘內不准出場之限制。
應檢人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對;並
自行核對試卷浮籤 (或試卡) 姓名、座號、職類、等級及試題等,如發現
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應檢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反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論處。
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其學科測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
一、冒名頂替者。
二、互換座位或試題、試卷 (卡) 者。
三、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四、夾帶書籍、文件或規定以外之器物者。
五、不繳交試題、試卷 (卡) 者。
六、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者。
七、窺視他人試卷 (卡) 或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者。
八、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符號者。
九、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單位向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告發。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
依規定處理。
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一、誤坐或誤用他人試卷 (卡) 作答者。
二、拆開試卷或彌封角者,或裁割試卷 (卡) 用紙或污損試卷 (卡) 者。
三、撕去卷面浮籤或於試卷 (卡) 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符號者。
四、考試完畢鈴響後,仍繼續作答不繳卷者或繳卷後,未即出場且經勸導
    不聽從者。
五、考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經勸導不聽從而出場者。
應檢人繳卷時,應將試卷 (卡) 及試題一併繳交監場人員,始得出場,出
場後,不准再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