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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三 章 職業病種類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
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如附表。
二、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
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