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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第 三 章 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之補助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依法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三、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
四、依法設立之各行 (職) 業專業團體。
五、依法設立之研究機構或相關法人團體。
前項第三款之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者,其招訓對象,以會員為限。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起三週內,
將年度訓練課程計畫送達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但政策性之訓練課程計畫,
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前項計畫審查,審查項目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組織章程之任務。
二、計畫之訓練需求及績效評估。
三、執行訓練計畫之人力編組。
四、執行訓練計畫之電腦及網路作業能力。
五、上年度辦理訓練計畫之評鑑結果。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始得
招生,並依規定辦理訓練計畫。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者,得於受訓學員報名時
,先行收取應由學員自繳部分之費用,並於結訓後再依受訓學員人數及相
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補助之費用。
就業服務法規定之特定對象、災區受災戶在職勞工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為有必要者,參加在職勞工進修訓練,其訓練費用得全額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接受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者,得實施訪查評鑑;
績效優良者,得予表揚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