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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一 節 通則

本法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
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本法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或遺屬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登記為依
據。
本法有關保險費、滯納金、利息、月薪資總額或保險給付金額之計算,以
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基金投資運用
管理業務,由勞動基金監理會負責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一、本保險基金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本保險基金運用部分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保險基金運用整體績效之審議。
四、本保險基金運用業務查核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本保險基金運用之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