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促進世代合作,指雇主透過同一工作分工合作、 調整內容及其他方法,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與差距年齡達十五歲 以上之受僱者共同工作之方式。
雇主依前條推動世代合作之方式如下: 一、人才培育型:由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教導跨世代員工,傳承知識、技術 及實務經驗。 二、工作分享型:由不同世代共同合作,發展職務互補或時間分工,且雙 方應有共同工作時段。 三、互為導師型:結合不同世代專長,雙方互為導師,共同提升營運效率 。 四、能力互補型:依不同世代職務能力進行工作重組、工作規劃或績效調 整。 五、其他世代合作之推動方式。 主管機關為促進雇主辦理世代合作,推動世代交流及經驗傳承,得聘請專 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視雇主需求提供諮詢及輔導。
中央主管機關對推動前條世代合作項目著有績效之雇主,得公開表揚,頒 發獎座(牌)及獎金。 前項獎勵活動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獎勵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