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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第 五 章 罰則

對於義務勞動無故不應征者,由主管官署直接強制行之。
不依法發布征召之命令者,科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依法為征召之緩免者,科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辦理義務勞動事項之人員,藉口應興工事,擅向人民勒派捐款者,科以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