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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三 節 荷重

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
一、吊籠之自重。
二、積載荷重。
三、升降慣性力。
四、走行慣性力。
五、風荷重。
六、地震荷重。
吊籠工作台不能水平移動者,前項第四款得不列入計算;如設置於室內者
,前項第五款得不列入計算。
積載荷重係指作用於工作台底板中心之集中荷重,其值應為下式計算結果
以上:
W=75 (A+1) ,式中之W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積載荷重 (公斤) 。
A:工作台底板面積 (平方公尺) 。
椅式吊籠之積載荷重應為一百公斤以上。
升降慣性力係指吊籠垂直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
Fv= (0.15+0.0025u) (Wd1+W) g,式中之 Fv、u 、Wd1 、W及 g 分別表
    示下列之值:
    Fv:升降慣性力 (牛頓) 。
    u :升降速率 (公尺/分) 。
    Wd1 :升降部分之自重 (公斤) 。
    W :積載荷重 (公斤) 。
    g :重力加速度 (公尺/秒2) 。
走行慣性力係指吊籠水平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
Fh=0.05 (Wd2+W) g,式中之 Fh、Wd2、W 及 g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h:走行慣性力 (牛頓) 。
Wd2 :走行部分之自重 (公斤) 。
W :積載荷重 (公斤) 。
g :重力加速度 (公尺/秒^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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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
前項之速度壓值係相對於下表風作用方向,以同表右欄之計算式計算: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
第一項規定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垂直之投影面積 (以下稱投影
面積) ,其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依下列各式計算:
地震荷重為相當於吊籠之自重及積載荷重各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荷重,同時
作用於水平方向計算之值。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之
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及走行慣性力之組合。
二、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走行慣性力及風荷重之組合。
三、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風荷重及地震荷重之組合。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