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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第 五 章 獎勵

二十四、為鼓勵辦訓單位優化訓練品質,每一通過課程認證之職能級別為
        三級以上,且屬重點或缺工產業之課程,由勞發署發給獎勵金新
        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所定課程,不包括勞發署所屬各分署與機構、其他機關,及
        其委託單位或補助單位所發展之課程。
        第一項所定重點及缺工產業,由勞發署公布於職能平台。
        獎勵金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當年度編列經費用罄即不
        再受理申請。
二十五、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應於通過課程認證發文日起一百八十
        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勞發署申請獎勵金:
    (一)申請表件檢核表(如附件四)。
    (二)申請書(如附件五)。
    (三)請款領據(如附件六)。
    (四)職能導向課程規劃及執行報告書。
二十六、辦訓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發署應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
        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未依前點所定期限提出申請。
    (二)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實。
    (三)辦理通過課程認證之展延或變更。
    (四)同一課程,勞發署已依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撥付補助。
    (五)同一年度經勞發署依本要點規定發給獎勵金之課程,達五門以
          上。
    (六)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辦訓單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不予發給、撤銷或廢止獎勵者
        ,勞發署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依本要點申請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