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代檢機構之考評,區分為下列三種: 一、平時督導。 二、檢查品質監督。 三、年終考評。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項目實施平時督導: 一、代檢業務執行情形。 二、代行檢查費用收支情形。 三、代檢機構財產管理情形。 四、其他必要之項目。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會同勞動檢查機構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下列情形,得對代檢機構實施檢查品質監 督: 一、不定期對代檢業務實施品質管理抽查。 二、對代檢機構報告之檢查結果資料審核有必要者。 三、代行檢查判定結果有疑義者。 四、受檢單位申訴代行檢查品質不良者。 勞動檢查機構應將前項品質督導實施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下列項目實施年終考評: 一、代行檢查之設備。 二、代檢業務之管理。 三、代檢機構人員之管理。 四、代行檢查之經費收支。 五、代檢業務之財產管理。 六、其他必要項目。 各代檢機構於受考評時,應提出說明資料、有關簿冊及儀器設備,以備查 驗。
代檢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指定: 一、未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執行代檢業務者。 二、利用代行檢查職權,推介相關教育訓練或技術服務者。 三、使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專職人員,從事與代檢業務無關之事務者 。 四、違反契約、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契約或未有效執行者。 五、主動申請廢止指定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