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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陸、通風與換氣

十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除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
      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外,應以清淨空氣通風方式予以適當換
      氣,確保該作業環境符合下列規定:
   (一) 空氣中氧氣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八或高於百分之二十三。
   (二) 硫化氫濃度不得超過 10ppm。
   (三) 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之濃度不得超過其爆炸下限之百
        分之三十。
   (四) 空氣中有害物之濃度不得超過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
        度標準之規定。
   (五) 不得有其他環境狀況會引起勞工生命或健康立即危害者。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九條、特定
      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一
     條、船艙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二十八條)
二十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使用氬、二氧化碳或氦等從事熔接
      作業時,除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
      者外,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
      以上及百分之二十三以下。
      雇主依前項規定實施換氣時,不得使用純氧。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