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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六 章 切割作業

解體船上爆炸性易燃性之物質未全部清除與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裝置未拆除
前,雇主不得派人實施切割。
雇主應視定切割工作應由上而下。由外而內,不得上下或內外同時動工,
上層甲板實施切割時,下層甲板不得有人進入。
雇主應視規定切割物應隨時搬離現場,不得阻塞通路,切割之尖銳金屬碎
片,應注意清除,切割之尖銳物或洞隙,如在通路附近,均應有明顯之標
示、或予以圍柵。
雇主使勞工以氧炔焰從事切割工作時,其對有關乙炔發生及熔切作業,應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章第六節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