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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六 章 財產管理

本準則所稱財產,指投資、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
前項投資種類、比例,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工會應訂定其財務處理辦法,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實施。
前項辦法包括財產之登記、增置、增減值、處分、負擔及保管運用等有關
處理程序。
工會為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