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財產,指投資、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 前項投資種類、比例,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工會應訂定其財務處理辦法,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實施。 前項辦法包括財產之登記、增置、增減值、處分、負擔及保管運用等有關 處理程序。
工會為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