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應於每次作業開始前及所有勞工
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作業開始前,測定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
硫化氫等有害物或可燃性氣體、蒸氣之濃度,並清除可燃性粉塵
,確認無危險之虞。
濃度測定之儀器,應經校準合格。濃度測定結果及校準方法應予
以記錄,並保存三年以上。
測定可燃性氣體、蒸氣濃度前,應先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
一百七十三條、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六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
防標準第三十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船舶清艙
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二十八條、營造安全衛生勞工設施標準第一
百零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