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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二 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第 五 節 特殊設計

不符合本章第一節至第四節規定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屬特殊設計或依國
際標準製造者,經檢查機構就該壓力容器之材料、構造、製作等,認定與
符合規定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具有同等以上之安全性者,視同符合各該規定
。
二重殼構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最高使用壓力,應在各承受不同壓力之部分
,分別表示之。其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使用壓力,於容器本體表示之
。
檢查機構認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有材料腐蝕、製作上缺陷或其他缺陷者,得
視其損傷程度,重新核定最高使用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