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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八 章 保護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包括意圖阻
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
間接不利之對待。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除前項規定情形外,
並包括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
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不利待遇。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加入工會,包括要求勞工退出已加入
之工會。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
一、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選舉或會員教育訓練活動、
    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
二、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
    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