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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八 章 防護具

雇主對所有入舊船解體埸工作之人員,均應使其配戴安全帽,著安全鞋,
對切割勞工並應使加戴護目鏡、口罩或面罩,搬運勞工應加配保護用套。
上層甲板或船邊擔任切割之勞工,如無柵欄防護時,雇主應供其配繫安全
帶,或於艏、舯、艉舷邊,各懸掛繫有適當長度救生繩之救生圈,以資搶
救落水人員。
雇主對於工作中有墜落或飛散物體之虞者,應採取預防之保護措施。
為防止火災中毒等災害,雇主應置備救生索及特殊防護服具,如防火衣,
輸氣管面罩及氧氣面罩,以防止搶救人員灼傷之中毒等危害。
前項防護具雇主應使人經常檢查、保養,並予必要之消毒,不用時應妥為
保管,如有損壞應隨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