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從事山區作業勞工,應供給安全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雇主於勞工攀樹時,應供給護腿等防護具;於勞工使用鏈鋸時,應供給防 振手套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雇主對於從事伐木、造材、造林、集材等作業勞工,應供給適當之手套及 腿部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