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起重機,應設置有效控制其行駛及保持停止狀態所必要之二系統以
上獨立作用之制動系統。但履帶式起重機、拖車式起重機或以液壓為行駛
動力之起重機,液壓系統設有制動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用於控制行駛之制動系統,應符合下表規定:
┌───────────┬──────┬───────────┐
│最高速度 (公里/小時) │制動初速度 │停止距離 (公尺) │
│ │ (公里/小時├─────┬─────┤
│ │) │起重機總重│起重機總重│
│ │ │未滿 20 公│在 20 公噸│
│ │ │噸 │以上 │
├───────────┼──────┼─────┼─────┤
│80以上 │ 50 │ 22 │ - │
├───────────┼──────┼─────┼─────┤
│35以上,未滿 80 │ 35 │ 14 │ 20 │
├───────────┼──────┼─────┼─────┤
│20以上,未滿 35 │ 20 │ 5 │ 8 │
├───────────┼──────┼─────┼─────┤
│未滿 20 │等於最高行駛│ 5 │ 8 │
│ │速度 │ │ │
├───────────┴──────┴─────┴─────┤
│備註:起重機總重,為其在無荷重狀態之重量,加上乘坐人員以每人│
│ 六十五公斤計算之重量。 │
└──────────────────────────────┘
第一項用於保持停止狀態之制動系統,應具有使起重機於無荷重狀態,停
止於地面斜度五分之一之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