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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三 章 會員

工會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出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
額之三倍。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