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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律。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