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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指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在有隸屬關係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內加保。
二、被保險人在依法令規定合併、分割、轉讓或改組前後之雇主、機構或
    團體加保。
三、被保險人在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民營前後之雇主、機構
    或團體加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或第七項者,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除前項規定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經第五十四條第一
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展延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延後請
領之期間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次月起,核計至其提出申請之當月止
。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請領減給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提前請
領之期間自提前申請之當月起,核計至其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所定請領年齡
之前一月止。
前二項期間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並準用第四十五條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