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建立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等管理功能,實現安全 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