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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第 三 章 物質安全資料表

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之每一物品,應依附表四之規定提供勞工必要之安全
衛生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物質安全資料表) ,其格式參照附表五。
前項物質安全資料表,應置於工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製造商或供應商對前條之物品應製備物質安全資料表,如該物品為含有二
種以上危害物質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一份物質安全
資料表。
前項物品之危害物質主要成分濃度重量百分比在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出
其化學名稱,其危害性之判定如下:
一、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視同具有
    各該成分之健康危害性,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性應使
    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其物理危害性。
前條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物品,其濃度不同而主要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
同時,得使用同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物品名稱。
雇主應隨時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並予更新。
前項物質安全資料表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