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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五 章 監評人員之考核

監評人員於監評人員證書存續期間,不得在教授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
班擔任行政或教學等工作。經查證屬實者,應即取消其監評人員資格,並
通知繳回監評人員證書。
監評人員應聘擔任監評工作應準時到場,並出席監評前協調會,以齊一監
評尺度。
監評人員應充分熟悉監評職類術科測試試題內容及評審標準,以建立技能
檢定公信力。
監評人員對於術科測試成績或因職務及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事項,應負
保密之責。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不得受遴聘擔任監評工
作,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並應將該情事通知其服務單位:
一、無故遲到或未能出席監評前協調會,致影響監場或監評工作。
二、未能有效維護試場秩序。
三、遺失全份或部分試題、試卷、試卡、工件或評審表等文件。
四、執行監評工作態度欠佳,與應檢人員發生糾紛。
五、未能充份熟悉術科測試試題內容及評審標準,致無法勝任監評工作。
六、未能以認真負責態度執行監評工作,致測試成績核算或登錄錯誤。
七、擅自對外宣告測試成績。
八、洩漏或盜用屬於密件之試題、評審標準、評審表及參考答案等資料文
    件。
九、違反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
十、其他重大疏忽影響應檢人員權益及測試事宜。
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應給予
適當獎勵或表揚:
一、發現重大舞弊情事,處置得宜,有具體事實者。
二、提供防止舞弊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發現試務辦理單位有未符合試題規定之情形,經輔導改善後使檢定順
    利進行者。
四、提供術科測試試題內容或監評標準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五、執行監評工作能依術科測試試題內容及技能檢定相關法令規定,有具
    體事實及成效者。
六、執行監評工作負責盡職,熱心服務,對維護技能檢定信譽卓有貢獻者
    。
七、其他協助推動技能檢定相關工作有特殊優良事蹟者。
為瞭解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之情形,試務辦理單位於每場次術科測試時
,應填寫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表。
前項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表,經紀錄有本辦法第二十三、二十
四條所列情事者,應將該考核紀錄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表,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