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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拾壹、緊急應變

三十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於發生下列情事,有導致缺氧、
        中毒、火災爆炸或引起勞工生命或健康立即危害之虞時,應即停
        止作業,並使從事該作業之勞工即刻退避至安全處所:
     (一) 換氣裝置發生故障,效能降低。
     (二) 作業場所內部被有害物污染。
     (三) 防護設備或救援設施失效或警報聲響。
        在確認前項作業場所已解除危害前,雇主不得使指定人員以外之
        勞工進入該場所並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缺氧症預防規
        則第二十三條)
四十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如受鄰接作業場所之影響致發生缺
      氧、中毒、火災爆炸危險之虞時,應與各該作業場所密切保持聯繫
      。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二條)
四十一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置救援人員。
      監視人員聯繫救援人員緊急應變時,應即時展開救援工作或尋求鄰
      近醫療機構或消防單位支援。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