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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參、教育訓練與演練

六  雇主對從事局限空間作業之勞工,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
    定施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
    十條、第十一條)
七  雇主應使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勞工、監視人員及救援人員,每年至少演
    練一次以上,增進其防範災害之知識與技能。
八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應於作業前確認緊急應變作業程序,
    並使每一參與勞工瞭解其工作範圍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