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符合前開資格條件者,於僱用留用人員接 續達六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分署提出獎勵金之申 請,前六個月之獎勵金額計算方式如下:依留用之全職工作人數計算 ,每一名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整。
六、僱用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之部分,依實際留用人數按月核計,用人單位 按季(每滿三個月)於每季之次月一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每一名 合計最長補助一年。前六個月有留用事實,因故未能申領該期間獎勵 金之用人單位,仍得申領僱用期間逾六個月以上部分之獎勵金。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獎勵金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 (三)領據。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已提撥勞工退休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必要文件。
八、本項獎勵金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逕予審查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