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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肆、獎勵金請領及審核

五、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符合前開資格條件者,於僱用留用人員接
    續達六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分署提出獎勵金之申
    請,前六個月之獎勵金額計算方式如下:依留用之全職工作人數計算
    ,每一名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整。
六、僱用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之部分,依實際留用人數按月核計,用人單位
    按季(每滿三個月)於每季之次月一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每一名
    合計最長補助一年。前六個月有留用事實,因故未能申領該期間獎勵
    金之用人單位,仍得申領僱用期間逾六個月以上部分之獎勵金。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獎勵金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
(三)領據。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已提撥勞工退休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必要文件。
八、本項獎勵金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逕予審查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