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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四 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第 四 節 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勞工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
一、工作環境、製程及設施之改善。
二、人因工程之改善及工作適性安排。
三、工作環境改善之專業人才培訓。
四、強化勞動關係與提升勞動品質之研究及發展。
五、其他工作環境改善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促進勞工就業,得訂
定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辦理工作環境改善,得訂定補助計畫。
前項補助之申請,雇主得擬定工作環境改善計畫書,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
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