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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執行單位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者,前項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
,應於簽訂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技計畫契約約定之。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之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者。
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
及運用,依國際合作契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