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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四 章 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促進世代合作,指雇主透過同一工作分工合作、
調整內容及其他方法,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與差距年齡達十五歲
以上之受僱者共同工作之方式。
雇主依前條推動世代合作之方式如下:
一、人才培育型:由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教導跨世代員工,傳承知識、技術
    及實務經驗。
二、工作分享型:由不同世代共同合作,發展職務互補或時間分工,且雙
    方應有共同工作時段。
三、互為導師型:結合不同世代專長,雙方互為導師,共同提升營運效率
    。
四、能力互補型:依不同世代職務能力進行工作重組、工作規劃或績效調
    整。
五、其他世代合作之推動方式。
主管機關為促進雇主辦理世代合作,推動世代交流及經驗傳承,得聘請專
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視雇主需求提供諮詢及輔導。
中央主管機關對推動前條世代合作項目著有績效之雇主,得公開表揚,頒
發獎座(牌)及獎金。
前項獎勵活動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獎勵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