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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管理措施

人力供應業者就人員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各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
    認權限內容之適當及必要性。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五、所屬人員持有個人資料者,於其離職時,應要求其返還個人資料之載
    體,並銷毀或刪除因執行業務儲存而持有之個人資料。
人力供應業者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就資料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
措施:
一、訂定作業注意事項。
二、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介物
    之規範。
三、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有加密或遮蔽之必要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或遮
    蔽機制。
四、傳輸個人資料時,因應不同之傳輸方式,有加密必要時,採取適當加
    密機制,並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五、依據保有資料之重要性,評估有備份必要時,予以備份,並比照原件
    加密。儲存備份資料之媒介物,以適當方式保管,且定期進行備份資
    料之還原測試,以確保有效性。
六、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於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以物理或其他方式
    確實破壞或刪除媒介物中所儲存之資料。
七、妥善保存管理機制及加密機制中所運用之密碼。
人力供應業者就設備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不同,實施必要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作業環境,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並建置必
    要之防災設備。
人力供應業者就技術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於電腦、自動化處理設備或系統上設定認證機制,對有存取個人資料
    權限之人員進行識別及控管。
二、認證機制使用之帳號及密碼,具備一定之複雜度,並定期更換密碼。
三、於電腦、自動化處理設備或系統上設定警示與相關反應機制,以對不
    正常之存取進行適當之反應及處理。
四、個人資料存取權限之數量及範圍,依作業必要予以設定,且不得共用
    存取權限。
五、採用防火牆或入侵偵測等設備,避免儲存個人資料之系統遭受無權限
    之存取。
六、使用能存取個人資料之應用程式時,確認使用者具備使用權限。
七、定期測試權限認證機制之有效性。
八、定期檢視個人資料之存取權限設定。
九、於處理個人資料之電腦系統中安裝防毒、防駭軟體,並定期更新病毒
    碼。
十、對於電腦作業系統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漏洞,定期安裝修補程式。
十一、對於具備存取權限之電腦或自動化處理設備,不得安裝檔案分享軟
      體。
十二、測試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時,不使用真實個人資料,有使用真
      實個人資料之情形時,明確規定使用程序。
十三、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有變更時,確認其安全性並未降低。
十四、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資訊系統之使用狀況,及個人資料存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