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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章 受理補助計畫之申請及應辦事項

三、申請補助之實施計畫,除申請單位之設備及裝修費用不予補助外,各
    類補助基準如下:
(一)研發及研究類:依照「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基準表」補助(如附
      表一)。
(二)培訓及推廣類:依照「培訓及推廣計畫經費補助基準表」補助(如
      附表二)。
(三)其他類:比照前二款補助基準表補助。
    非屬前項經費補助基準所列項目者,應併計畫逐項敘明具體理由,經
    本部依第六點規定審查及核定後補助。
四、辦理培訓及推廣類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
      時以上之課程。課程應與特定行業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
      建直接相關。
(二)推廣類課程每場次上課人數以六十人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於事
      前敘明理由,報經職安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各場次辦理日期、課程時間、地點及授課講師有調整者,應於原核
      定辦理日期七日前,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報送職
      安署同意,始得為之;於核定之辦理日期前,辦理推廣課程者,應
      於實際辦理日期七日前函報之。但因故無法於事前函報者,應於辦
      理課程後三日內,敘明理由函報職安署。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備下列書件,向職安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實施計畫書(培訓及推廣類如附表四至附表七,其餘類別如附表七
      及附表八)。
(三)申請單位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主持人或專業人員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應備書件,應備齊一式五份且依序裝訂,並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
    件傳送等方式提交實施計畫書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
    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但屬培訓或推廣類者,免附電子檔。
    申請補助單位提出實施計畫中有子計畫者,應個別提出申請,整合數
    計畫之群體計畫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