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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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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局長核定各單位所擬進用人員時,有較各觀資料可資參考,特訂
    本要點。本局新進人員之遴用,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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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所稱新進人員包括編制內人員、約聘僱人員、臨編人員及按件計
    酬人員 (不含工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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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用作業分工:
 (一) 用人單位:
      1、遇有出缺,依規定申請分發時,簽請  局長核定,移由人事室
          辦理申請分發手續。
      2、擬進用編制內人員、約聘僱人員及臨編人員,而不須申請分發
          時,按職缺加倍遴薦遞補人選,並檢附其公務人員履歷表移請
          人事室彙辦。
      3、按件計酬人員先行簽請  局長核進用 (遞補) 人數,並請先會
          會計室,擬進用時,應加倍遴薦進用人選。
      4、右列第2、3項擬進用之人員,均應簽請督導人事室之副局長
          召開甄選會議,並由人事室負責甄選會議幕僚作業。
 (二) 人事室:
      1、接獲用人單位所送遞補人選後,先確定該職務是否相符,並審
          查用人單位所薦人選是否合法定資格。
      2、就用人單位擬進用約聘僱人員及臨編人員案,簽請督導人事室
          之副局長召開甄選會議。編制內人員提請人事甄審委員審議。
      3、通知被薦遞補人員參加甄選。
      4、將甄選結果簽請  局長核定。
      5、將  局長核定結果告知用人單位,並通知報到。
 (三) 甄選小組:
      1、組成:二位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室之專門委員、簡任
          技正、人事室主任及用人單位主管等七人組成之。由督導人事
          室之副局長為召集人。
      2、開會:以逐案召開甄選會議為原則,惟視需要得併案召開之。
      3、任務:就被薦遞補人員之學識、工作經驗、人際關係能力、語
          言表達能力及是否適任擬補之職缺等提供意見。
      4、甄選方式:分面試及筆試,筆試須考電腦操作。筆試通過後始
          得參加面試。
 (四) 如遇多數缺額時,得委託局外機構辦理公開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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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補本局編制內職缺,遇有調升情事者,依規定提本局甄審委員會審
    議,不適用本要點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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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  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