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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作業程序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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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業  項  目│作        業        程        序│承辦單位  │
├───────┼────────────────┼─────┤
│一、訂定年度技│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局    │
│    能檢定計畫│       (以下簡稱職訓局) 於年度開│          │
│              │      始前一個月完成邀集省 (市) │          │
│              │      政府勞工處、局 (以下簡稱省│          │
│              │      市勞工處局) 及其所隸之就業│          │
│              │      服務中心、各職業工會、公會│          │
│              │      、團體、學校、事業機構等有│          │
│              │      關單位舉行研討會商訂通過新│          │
│              │      年度技能檢定計畫。        │          │
│              │      1.商訂計畫內容主要包括:  │          │
│              │      (1) 辦理檢定之梯次、職類及│          │
│              │          級別。                │          │
│              │      (2) 各梯次檢定報名及學科測│          │
│              │          驗日期。              │          │
│              │      (3) 術科測驗承辦單位辦理檢│          │
│              │          定之職類及級別。      │          │
│              │      (4) 技能檢定書表及題庫工本│          │
│              │          費、報名費標準。學科測│          │
│              │          驗監場及試務人員酬勞費│          │
│              │          標準。                │          │
│              │      (5) 各職類術科測驗費收費標│          │
│              │          準:監評、試務、場地管│          │
│              │          理及場地服務等員額及其│          │
│              │          酬勞標準。            │          │
│              │      (6) 電腦化作業事項。      │          │
│              │      2.選擇辦理檢定之職類及級別│          │
│              │        原則:                  │          │
│              │      (1) 配合經濟發展、技術升級│          │
│              │          或大眾安全衛生環保需要│          │
│              │          之職類。              │          │
│              │      (2) 依據各有關法令及各業管│          │
│              │          理規則配合建立職業證照│          │
│              │          制度之職類。          │          │
│              │      (3) 依各行業及有關機關團體│          │
│              │          建議之職類。          │          │
│              │      (4) 依據該職類歷年報檢人數│          │
│              │          之多寡。              │          │
│              │      (5) 該職類術科測驗場地、機│          │
│              │          具、設備是否完備。    │          │
│              │      3.各梯次報名及測驗時間之決│          │
│              │        定,宜考慮與主要節日或其│          │
│              │        他全國性重要考試錯開。  │          │
│              │        每梯次辦理檢定職類原則上│          │
│              │        仍依上年度梯次排定。    │          │
│              │ (二) 商訂通過之年度技能檢定計畫│          │
│              │      簽奉核定後分函省 (市) 政府│          │
│              │      等有關單位據以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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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訂定技能檢│實施計畫省市等承辦單位應於職訓局│省勞工處、│
│    定        │訂頒年度技能檢定計畫後,即邀集就│直轄巿就業│
│              │業服務中心、各業工會、公會、團體│服務中心、│
│              │、學校等有關單位商訂當年度技能檢│金門縣政府│
│              │定實施計畫,內容包括:          │          │
│              │ (一) 報名及學科測驗地點 (測驗地│          │
│              │      點應事先備文洽妥) 。      │          │
│              │ (二) 簡章、報名表、檢定規範 (題│          │
│              │      庫) 、監場證、監場人員手冊│          │
│              │      ,試場指標、試題袋、試卷 (│          │
│              │      卡) 袋、彌封條,試卡防潮袋│          │
│              │      及各項表件之印製使用。    │          │
│              │ (三) 報名方式。 (以親自或委託蒞│          │
│              │      臨報名地點辦理為原則,但亦│          │
│              │      得採通訊方式。)           │          │
│              │ (四) 學科測驗試題入闈場印製及運│          │
│              │      送事項。                  │          │
│              │      五試卷 (卡) 印製,彌封及評│          │
│              │      閱事項。                  │          │
│              │ (六) 試務組織 (見丙之壹分工與編│          │
│              │      組原則) 及監場等工作分配事│          │
│              │      項。                      │          │
│              │ (七) 經費收繳支用。            │          │
│              │ (八) 電腦化作業實施事項。      │          │
│              │ (九) 其他有關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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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能檢定工│各單位辦理技能檢定學科作業得依梯│職訓局    │
│    作分工與編│次別採臨時任務編組完成。        │          │
│    組原則 (詳│ (一) 職訓局應赴辦理單位瞭解報名│省市勞工處│
│    見丙之壹分│      、入闈印題、製卷、考試試務│、局各就業│
│    工與編組原│      、閱卷等作業、藉以健全技能│服務中心 (│
│    則)       │      檢定制度。                │站)       │
│              │ (二) 省市勞工處局除應確實執行入│          │
│              │      闈印題、成績抽閱、列印合格│金門縣政府│
│              │      名冊外並應督導所屬辦理報名│          │
│              │      、製卷、試場試務、成績評閱│          │
│              │      及成績登錄寄發等作業。    │          │
│              │ (三) 各就業服務中心除於各梯次檢│          │
│              │      定報名至閱卷終止期間,應以│          │
│              │      臨時任務編組方式組成技能檢│          │
│              │      定試務小組,分配各報名承辦│          │
│              │      單位、學科考區各考場試務單│          │
│              │      位、試卷初閱小組之成員外,│          │
│              │      並列印各報名單位之報檢人員│          │
│              │      名冊二份,其中一份送各考場│          │
│              │      試務單位,另份併同術科專用│          │
│              │      之報名表副表適時移送。    │          │
│              │ (四) 各承辦報名單位於各梯次報名│          │
│              │      期間,從事宣導、報名審查、│          │
│              │      報檢人員資料輸入電腦與核對│          │
│              │      之人員編組工作。          │          │
│              │ (五) 學科考區各考場試務單位,對│          │
│              │      考場洽借、試場編組、佈置、│          │
│              │      聯繫、製卷、監場與考場試務│          │
│              │      工作人員洽聘及其工作分配等│          │
│              │      一貫作業,宜採臨時任務編組│          │
│              │      ,負責成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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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印製技能檢│ (一) 省市政府參照往年參加檢定人│金門縣政府│
│    定書表 (簡│      數,預估可能報名人數,以決│          │
│    章、報名表│      定各項書表印製份數。      │          │
│    、檢定規範│ (二) 簡章、報名表及各項表格之內│          │
│    、題庫及各│      容及格式根據法令與需要加以│          │
│    項表件)   │      改進,以期內容明確使用方便│          │
│              │      。 (學科表一、一-一、一-│          │
│              │      二、一-三)               │          │
│              │ (三) 各職類檢定規範題庫印應注意│          │
│              │      是否採用最新版本。        │          │
│              │ (四) 印妥之各項書表及檢定規範由│          │
│              │      勞工處、局逕分送就業服務中│          │
│              │      心 (站) 、各業工會、公會、│          │
│              │      團體等報名承辦單位使用。  │          │
│              │ (五) 如需印刷新訂定或新修訂之技│          │
│              │      能檢定規範或題庫時,北、高│          │
│              │      二巿可委請省勞工處代印,以│          │
│              │      節省費用。省勞工處直轄巿就│          │
│              │      業服務中心                │          │
├───────┼────────────────┼─────┤
│五、實施宣導  │ (一) 職訓局於年度開始時將辦理檢│職訓局    │
│              │      定職類、級別、梯次、測驗日│          │
│              │      期刊報紙公告;並透過行政院│省市勞工處│
│              │      新洽請各電視台插播技檢消息│、局各就業│
│              │      ;尤其在各梯次報名前仍應循│服務中心  │
│              │      前述途徑宣導。且依據年度檢│          │
│              │      定計畫印製各梯次測驗日程表│金門縣政府│
│              │      及簡介、海報等宣導資料於報│          │
│              │      名前分送有關單位。        │          │
│              │ (二) 勞工處 (局) 於每梯次報名前│          │
│              │      一週起間日連續五-七天次各│          │
│              │      大報刊登技檢公告,並透過傳│          │
│              │      播媒體發佈技檢消息;其所屬│          │
│              │      各報名承辦單位亦得視需要發│          │
│              │      佈之。                    │          │
│              │ (三) 勞工處、局印製宣導海報送交│          │
│              │      就業服務中心寄發業務轄區內│          │
│              │      各職業學校、職訓機構與相關│          │
│              │      事業單位及各業工會、公會、│          │
│              │      團體,並以電話聯繫、派員訪│          │
│              │      問,或召開轄區技能檢定宣導│          │
│              │      會鼓勵學生、員工促請踴躍報│          │
│              │      檢。                      │          │
├───────┼────────────────┼─────┤
│六、受理報名  │ (一) 報名方式以親自或委託蒞臨各│各就業服務│
│              │      報名地點辦理為原則,亦採通│中心 (站) │
│              │      訊方式。                  │          │
│              │ (二) 依規定學科或術科成績及格者│金門縣政府│
│              │      ,於保留期限內,得檢附證明│          │
│              │      申請免試。                │          │
│              │ (三) 參加國際或中華民國或省巿技│          │
│              │      能競賽委員會及主管機關或主│          │
│              │      管機關認可之團體、事業單位│          │
│              │      主辦之技能技藝競賽其成績及│          │
│              │      格持有證明者,依各該規定分│          │
│              │      別可申請免試甲級、乙級或丙│          │
│              │      級同職類術科測驗。        │          │
│              │ (四) 受理報名應辦事項 (詳見丙之│          │
│              │      參)                       │          │
│              │      1.檢查報名表及 (採通訊報名│          │
│              │        者,其回件封套有無依規定│          │
│              │        填妥) 相片是否齊全,郵資│          │
│              │        是否貼足。              │          │
│              │      2.根據報檢級別所需資格逐一│          │
│              │        核對應行繳驗之身分證等證│          │
│              │        件之正本,如有必要時,證│          │
│              │        件證明之背面加蓋查驗章戳│          │
│              │        記;姓名、身分證號、出生│          │
│              │        日期應核對正確清楚。    │          │
│              │      3.依規定審核報檢人應檢資格│          │
│              │        ,有疑議時,應向上級請示│          │
│              │        。                      │          │
│              │      4.准考證號碼應依順序編碼,│          │
│              │        各位數代號原則上應含蓋年│          │
│              │        度、受理報名單位、梯次及│          │
│              │        人數等項。為避免編碼重複│          │
│              │        或錯誤,報名時,可參考採│          │
│              │        用試場編號表 (學科表七) │          │
│              │        以利辦理。              │          │
│              │      5.各項工作結束後,審查人員│          │
│              │        應注意於「審查結果」欄內│          │
│              │        簽章。                  │          │
│              │ (五) 各報名承辦單位於辦理報名期│          │
│              │      間如遇報名表、規範、題庫或│          │
│              │      其他有關資料不敷時,應即由│          │
│              │      就業服務中心調配供應使用,│          │
│              │      或報請勞工處 (局) 統籌供應│          │
│              │      。                        │          │
│              │ (六) 各報名承辦單位,於報名結束│          │
│              │      後應辦理下列工作:        │          │
│              │      1.一週內將學科測驗報檢人數│          │
│              │        統計表 (學科表五) 以及報│          │
│              │        名人數、書表、規範、題庫│          │
│              │        、領用出售統計表 (學科表│          │
│              │        六) 造送各主管就業服務中│          │
│              │        心。                    │          │
│              │      2.二週內各就業服務中心將前│          │
│              │        項學科表五,送勞工處、局│          │
│              │        及職訓局。              │          │
│              │      3.二週內將報名資料輸入電腦│          │
│              │        建檔、列印報檢人名冊,其│          │
│              │        中申請免學科、術科或全免│          │
│              │        者之報檢人名冊宜分別編號│          │
│              │        列冊。 (學科表二)       │          │
│              │      4.獲知術科承辦單位後,即將│          │
│              │        報名表副表、術科用通信名│          │
│              │        條,和報檢人員名冊一併送│          │
│              │        術科測驗承辦單位備用。  │          │
│              │      5.編製考場之試場編組表。  │          │
│              │ (七) 前項試場編排時,應事先調查│          │
│              │      學校可借場地之教室間數與各│          │
│              │      間課桌、椅數。為避免試場安│          │
│              │      排過多人數,發生搬動課桌椅│          │
│              │      之困擾,每一試場以不超過五│          │
│              │      十人為原則。              │          │
├───────┼────────────────┼─────┤
│七、邀集術科測│ (一) 職訓局在報名結束二至三週內│職訓局    │
│    驗承辦單位│      接獲省市受理各職類、級別報│          │
│    委託辦理、│      檢人數後,應即邀集各術科測│省巿勞工處│
│    將報檢人員│      驗承辦單位按地區及檢定增容│、局      │
│    名冊及報名│      量委託辦理。              │          │
│    表副表適時│ (二) 勞工處、局接獲職訓局會商決│各就業服務│
│    移送      │      定各術科委託測驗承辦單位後│中心      │
│              │      由所屬就業服務中心,按職類│          │
│              │      級別及地區將 (1)  報名表副│          │
│              │      表 (免術科及全免者免送) 移│          │
│              │      送各術科測驗承辦單位,以便│          │
│              │      據以辦理術科測驗時核對身分│          │
│              │      之用 (全免者由就業服務中心│          │
│              │      送省市勞工處局) , (2)  附│          │
│              │      送報檢人員名冊供登錄術科成│          │
│              │      績。                      │          │
│              │ (三) 遇有報檢人申請變更收件或戶│          │
│              │      籍地址時,受理申請單位除應│          │
│              │      就本單位保存之各項資料地址│          │
│              │      予以更正外,其中收件地址應│          │
│              │      儘速通知術科測驗承辦單位。│          │
├───────┼────────────────┼─────┤
│八、印製學科測│ (一) 學科測驗試卷及表格由省市勞│省巿勞工處│
│    驗試卷 (卡│      工處局統一印製包括:      │、局      │
│    ) 等表格及│      1.測驗用試卡 (學科表三-A│          │
│    製作答案卷│        ) :電腦閱卷            │各就業服務│
│     (卡)     │      2.測驗用試卷 (學科表三-B│中心      │
│              │        ) :人工閱卷            │          │
│              │      3.試卷袋 (學科表三-一)   │          │
│              │      4.浮籤袋人工閱卷使用 (學科│          │
│              │        表三-二)               │          │
│              │      5.試題袋 (學科表三-三)   │          │
│              │      6.試場紀錄表 (學科表四)   │          │
│              │      7.報檢人數統計表 (學科表五│          │
│              │        )                       │          │
│              │      8.報名時之書表、規範、題庫│          │
│              │        、領用出售統計表 (學科表│          │
│              │        六)                     │          │
│              │      9.試場人數統計表 (學科表八│          │
│              │        )                       │          │
│              │ (二) 人工試卷之製作:          │          │
│              │      1.試卷封面標明辦理單位全銜│          │
│              │        、職類、級別、檢定日期及│          │
│              │        注意事項等文字。        │          │
│              │      2.試卷彌封角印蓋報檢人之准│          │
│              │        考證編號應力求清晰,以免│          │
│              │        日後成績登錄困難。      │          │
│              │      3.試卷彌封角折疊封妥後,應│          │
│              │        加蓋彌封章。            │          │
│              │      4.黏貼浮籤之卷面應保持有清│          │
│              │        潔。                    │          │
│              │      5.試卷袋加蓋試場、職類、級│          │
│              │        別及人數章戳。          │          │
│              │      6.製妥之試卷依序裝入試卷袋│          │
│              │        並在封口上蓋上承辦人職章│          │
│              │        。前項作業應求確實,宜集│          │
│              │        中在一隱密房間辦理,避免│          │
│              │        錯誤和遭受物議。        │          │
│              │ (三) 電腦試卡之製作:依前項第一│          │
│              │      款所需項目外,准考證編號亦│          │
│              │      一併印妥;由省巿勞工處局統│          │
│              │      一印製。                  │          │
│              │ (四) 為配合某些職類之試題不同於│          │
│              │      一般之答卷方式,若需事先設│          │
│              │      計印製時,此類試題之答案特│          │
│              │      殊者,應由職訓局責命題委員│          │
│              │      事先轉告之。              │          │
├───────┼────────────────┼─────┤
│九、學科測驗試│ (一) 學科測驗二週前勞工處、局,│職訓局    │
│    題抽製與洽│      備函向職訓局洽領試題,函內│          │
│    領        │      應詳細敘明請領試題、職類、│省巿勞工處│
│              │      級別及領取方式 (派人親領或│局各就業服│
│              │      請郵寄) 。                │務中心    │
│              │ (二) 職訓局抽製之試題經整理核對│          │
│              │      無誤後,裝袋密封,袋面註明│金門縣政府│
│              │      檢定類別、職類、級別等有關│          │
│              │      事項,再依照來文領取方式,│          │
│              │      備交來人領取或隨同復文掛號│          │
│              │      寄發。                    │          │
│              │ (三) 洽領試題人員應與職訓局承辦│          │
│              │      人當面點數核對無誤後,由職│          │
│              │      訓局主辦科長或承辦人員在封│          │
│              │      口蓋密封章再交付簽收領取。│          │
│              │      如係以掛號寄發者,收文單位│          │
│              │      應先行會同政風人員拆封核對│          │
│              │      無誤後,再行封存。        │          │
│              │ (四) 試題內容有無錯字,基於權責│          │
│              │      ,應由命題委員本人負責核對│          │
│              │      。                        │          │
│              │ (五) 試題標頭應由職訓局加標年度│          │
│              │      、職類名稱、級別、題頁數、│          │
│              │      准考證編號等欄位供報檢人填│          │
│              │      寫,以防試題遺失。        │          │
├───────┼────────────────┼─────┤
│十、入闈印製檢│ (一) 入闈場之人數、日數應就應檢│省勞工處  │
│    定之試題  │      人數、試題頁數等,考量現有│          │
│              │      之設備做充份運用,以不浪費│直轄巿就業│
│              │      公帑、人力為原則。        │服務中心  │
│              │ (二) 闈場規則準用考試院頒闈場規│          │
│              │      則辦理。                  │          │
│              │ (三) 印製應檢試題應簽陳首長核組│          │
│              │      工作小組,並指派一人擔任闈│          │
│              │      場主管執行任務。          │          │
│              │ (四) 試題之密封應在進入印題闈場│          │
│              │      始得開啟。                │          │
│              │ (五) 印妥之試題依規定作業裝入試│          │
│              │      題袋,並於學科測驗前一日,│          │
│              │      由專人分別送往指定之學科測│          │
│              │      驗承辦單位。              │          │
│              │ (六) 入闈工作小組成員在測驗最末│          │
│              │      一節考試入場十五分鐘後,始│          │
│              │      可出闈場。                │          │
│              │ (七) 除原稿試題依規定保存三個月│          │
│              │      外,其餘涉及試題印製所留任│          │
│              │      何試題文字之物品紙張,出闈│          │
│              │      時應即依機關安全防護措施處│          │
│              │      理。                      │          │
├───────┼────────────────┼─────┤
│十一、聘請監場│ (一) 就業服務中心之各學科考區之│金門縣政府│
│      人員舉辦│      考場試務單位,應於每梯次學│          │
│      講習    │      科測驗一週前聘定監場人員,│          │
│              │      並於測驗前舉辦監場講習以利│          │
│              │      執行監場工作。            │          │
│              │ (二) 監場人員資格條件與責任詳見│          │
│              │      丙之柒。                  │          │
│              │ (三) 監場人員每試場以安排二人為│          │
│              │      原則,其中第一順位為該試場│          │
│              │      負責人,宜編排熟練者擔任。│          │
│              │ (四) 監場若聘教師擔任宜將其所授│          │
│              │      課職類錯開。就業服務中心 (│          │
│              │      站)                       │          │
├───────┼────────────────┼─────┤
│十二、佈置學科│ (一) 學科測驗試場應在學科測驗前│金門縣政府│
│      測驗試場│      一天根據試場編組表完成試場│          │
│              │      佈置。                    │          │
│              │ (二) 前項佈置工作包括:考區各考│          │
│              │      場 (學校) 大門口懸掛XX省│          │
│              │      、市政府勞工處、局XX年度│          │
│              │      技術士技能檢定XX考區XX│          │
│              │      考場學科測驗場、考場入口處│          │
│              │      公布試場配置表、考場之試場│          │
│              │      平面圖及必要之試場指標。各│          │
│              │      試場 (教室) 門口標示試場別│          │
│              │       (即「第XX試場」、座次表│          │
│              │       (學科表四│一) ) 及學科測│          │
│              │      驗注意事項等,並在座位上黏│          │
│              │      貼座籤。                  │          │
│              │ (三) 學科測驗前一天應適時再巡視│          │
│              │      試場佈置,並注意教室內燈光│          │
│              │      ,教室整潔及考場內各處之試│          │
│              │      場指標之設置。測驗前九十分│          │
│              │      鐘,派員檢查各試場維護試場│          │
│              │      座籤之完整。就業服務中心 (│          │
│              │      站)                       │          │
├───────┼────────────────┼─────┤
│十三、舉行學科│ (一) 各職類學科測驗勞工處、局分│金門縣政府│
│      測驗    │      區同時舉行,上午十時開始,│          │
│              │      十一時四十分結束,下午二時│          │
│              │      開始,三時四十分結束,時間│          │
│              │      均為一○○分鐘。          │          │
│              │ (二) 測驗當天各考場試務工作人員│          │
│              │      應駐守考場,並妥配置試場外│          │
│              │      監場監場人員隨時處理偶發情│          │
│              │      況 (見試務工作編組參考表) │          │
│              │      。                        │          │
│              │ (三) 試題、試卷應於考生進入教室│          │
│              │      前,先行發放在桌面上,試題│          │
│              │      背面面上,並將試卷覆蓋其上│          │
│              │      ,除考試必備之文具,其餘東│          │
│              │      西應集中放在講台前方或教室│          │
│              │      後面。                    │          │
│              │ (四) 考區各考場試務處對監場人員│          │
│              │      繳回之試題、試卷應確實點收│          │
│              │      無誤,檢查到考者浮籤是否撕│          │
│              │      去, (缺考者浮籤不得撕去) │          │
│              │      ,隨即將試卷袋密封以示公正│          │
│              │      ,至試題則由考區主任派員監│          │
│              │      督下予以銷燬,不得流失。  │          │
│              │ (五) 任何非相關人員不得進入試場│          │
│              │      ,以維護考場公信與尊嚴。省│          │
│              │      市勞工處、局各就業服務中心│          │
│              │       (站)                     │          │
├───────┼────────────────┼─────┤
│十四、試卷評閱│ (一) 採人工評閱:              │金門縣政府│
│      及成績複│      1.學科測驗閱卷用標準答案由│          │
│      查      │        主辦單位統一製作以避免錯│          │
│              │        誤。                    │          │
│              │      2.閱卷工作應依各單位初複閱│          │
│              │        程序規定確實辦理,卷面宜│          │
│              │        注意保持清潔,不得註記任│          │
│              │        何記號。                │          │
│              │      3.成績應分別紀錄於試卷表面│          │
│              │        「初閱」或「複閱」成績欄│          │
│              │        ,加蓋印章以示負責。    │          │
│              │      4.經初複閱評分完畢之試卷應│          │
│              │        辦理下列事項:          │          │
│              │      (1) 將成績登錄於報檢人員名│          │
│              │          冊「學科成績」欄。    │          │
│              │      (2) 登錄學科測驗成績通知單│          │
│              │          寄發各報檢人。 (如附表│          │
│              │          )                     │          │
│              │      (3) 將試題及標準答案各一份│          │
│              │          暨全部答案卷一併密封,│          │
│              │          自寄發成績通知單之日起│          │
│              │          保存三個月,逾期銷燬。│          │
│              │      5.應檢人接到成績通知單十五│          │
│              │        日內,對成績有異議者得向│          │
│              │        省 (巿) 勞工處 (局) 申請│          │
│              │        複查,以一次為限。      │          │
│              │      6.處理前項申請案件,應調閱│          │
│              │        申請人原試卷碓實複核後答│          │
│              │        覆,惟原試卷 (影印本亦同│          │
│              │        ) 不得寄給報檢人。      │          │
│              │ (二) 採電腦閱卷:              │          │
│              │      1.承辦單位辦理事項        │          │
│              │      (1) 學科測驗結束後,各承辦│          │
│              │          單位應即彙整各考區所送│          │
│              │          之考生報名電腦建檔資料│          │
│              │           (軟碟磁片) 及考生答案│          │
│              │          卡。                  │          │
│              │      (2) 考生答案卡應按考場順序│          │
│              │          及職類別區分,並依准考│          │
│              │          證號碼次序排列。      │          │
│              │      (3) 統一製作標準答案卡並輸│          │
│              │          入電腦。              │          │
│              │      (4) 會同督導單位及政風單位│          │
│              │          共同閱卷。            │          │
│              │      (5) 未被電腦閱讀所接受之答│          │
│              │          案卡予以個別抽出並按職│          │
│              │          類別先行密封,以備個案│          │
│              │          處理。                │          │
│              │      (6) 試卷全部評閱後,指定專│          │
│              │          人辦理成績登錄,並依職│          │
│              │          類別列印成績統計報表,│          │
│              │          函報職訓局。          │          │
│              │      2.督導單位 (人員) 及政風單│          │
│              │        位 (人員) :            │          │
│              │      (1) 核對承辦單位所製作之標│          │
│              │          準答案卡是否正確。    │          │
│              │      (2) 會同承辦單位、政風單位│          │
│              │          共同閱卷。            │          │
│              │      (3) 會同處理未被電腦閱讀所│          │
│              │          接受之答案卡有關後續作│          │
│              │          業。                  │          │
│              │      3.未能採用電腦閱卷之答案卡│          │
│              │        其處理方式:            │          │
│              │      (1) 由承辦單位、督導單位及│          │
│              │          政風單位會同拆封未被電│          │
│              │          腦閱讀所接受之答案卡,│          │
│              │          每張卡片各影印三份,由│          │
│              │          督導單位及政風單位各留│          │
│              │          存一份,以備查對。    │          │
│              │      (2) 另份答案卡影印本由承辦│          │
│              │          單位依照人工閱卷方式處│          │
│              │          理,並於初閱後,送請督│          │
│              │          導單位及政風單位複閱無│          │
│              │          誤後,抄錄於原卡。    │          │
│              │      3.答案卡經評閱成績後,應於│          │
│              │        背面簽章,以示負責。    │          │
│              │      4.省市勞工處、局各就業服務│          │
│              │        中心(站)                │          │
├───────┼────────────────┼─────┤
│十五、違規處理│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試場注意│          │
│              │事項辦理。                      │          │
│              │ (一) 報檢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          │
│              │      由監場人員填報者經考區考場│          │
│              │      試務主任證實後,予以扣考,│          │
│              │      其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          │
│              │      1.冒名頂替者。            │          │
│              │      (1) 互換座位或試題、試卷 (│          │
│              │          或試卡) 者。          │          │
│              │          1.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          │
│              │          2.夾帶書籍、文件或規定│          │
│              │            以外之器物者。      │          │
│              │          3.不繳交試題、試卷 (或│          │
│              │            試卡) 者。          │          │
│              │          4.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          │
│              │            具者。              │          │
│              │          5.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          │
│              │            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          │
│              │            文字、符號者。      │          │
│              │          6.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          │
│              │            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          │
│              │            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
│              │ (二) 應檢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
│              │      ,學科測驗成績扣除二十分。│          │
│              │      1.誤坐或誤用他人試卷 (或試│          │
│              │        卡) 作答者。            │          │
│              │      2.拆開試卷或彌封角者,或裁│          │
│              │        割試卷 (或試卡) 用紙或污│          │
│              │        損試卷 (或試卡) 者。    │          │
│              │      3.撕去卷面浮籤或試卷 (或試│          │
│              │        卡) 上書寫姓名或其他不應│          │
│              │        有的文字、符號者。      │          │
│              │      4.窺視他人試卷 (或試卡) ,│          │
│              │        或散發試題後互相交談,或│          │
│              │        使用其他紙張,物件抄寫試│          │
│              │        題者。                  │          │
│              │      5.考試完畢鈴響後,仍繼續作│          │
│              │        答不繳卷者,繳卷後,未即│          │
│              │        出場經勸導不聽從者。    │          │
│              │      6.不依試卷 (或試卡) 、試題│          │
│              │        說明或附註事項作答者。  │          │
│              │      7.就業服務中心 (站)       │          │
├───────┼────────────────┼─────┤
│十六、報檢人員│ (一) 學科測驗試卷、卡依規定,自│各就業服務│
│      之報名表│      寄發學科成績單之日起算保存│中心      │
│      、報檢人│      三個月後銷燬。            │          │
│      員名冊 (│ (二) 學科測驗成績不及格部份,報│          │
│      成績冊) │      名表之保存比照前項,於成績│          │
│      及學科測│      單寄發之日起算三個月後由承│          │
│      驗試卷、│      辦單位銷燬。              │          │
│      卡之保存│ (三) 學科測驗及格人員之報名表,│          │
│              │      於術科測驗結束辦理合格人員│          │
│              │      發證完畢三個月後銷燬。    │          │
│              │ (四) 各年度報檢人員名冊 (電腦檔│          │
│              │      ) 保存六年銷燬。省市勞工處│          │
│              │      、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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