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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
一、依據:
 (一)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二) 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六條
 (三) 職業訓練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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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 因應農漁業策略及環境之改變,協助培養農漁業人力農漁業或農漁
      業外之職業技能,儲備轉業能力,俾利其未來轉業或就業。
 (二) 達成社會安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 後,產業結構快
      速調整轉型,離農轉業人口增加,輔導轉業之農漁民參加訓用合一
      之職業訓練,學習工作實務技能,協助其就業,俾安定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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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適用對象:
 (一) 農民,指年滿十五歲至五十五歲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保被保險人
      。
 (二) 漁民,指漁會甲類會員,年滿十五歲至五十五歲從事漁業生產者。
 (三) 前開農漁民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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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
 (二) 協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及院轄市政府
 (三) 執行單位: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共職業訓練中心、台灣省農會、各縣市農
      會、各鄉鎮市地區農漁會、擬辦理所僱用轉業農漁民員工待職期間
      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之事業機構、本計畫項下政府機關主辦或合作、
      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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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之實施類別:
 (一) 訓練農漁民第二專長,儲備未來轉業或就業能力之職業訓練:
      1.由農委會補助並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轄內實際需要規劃辦理
        農漁民第二專長專案訓練 (由農委會預算支應) 。
      2.由職訓局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底前將各職業訓練機構招訓簡介送
        農委會轉送各縣市政府及農漁會進行招生宣導。全國十三所公共
        職訓機構,目前辦理一百餘種訓練職類,每年提供第二專長及轉
        業訓練機會,由農漁民依其實際需要,自行選擇適性職類參訓 (
        由各公共職訓機構辦訓預算支應) 。
      3.由職訓局補助各地方縣市政府,結合轄區社會訓練資源就區域特
        性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各地方政府將其所辦理的職業訓練招生簡
        章或海報分送該縣市農會轉送所轄各鄉鎮市地區農漁會宣導職業
        訓練,由農漁民依其實際需要,自行選擇適性職類參訓 (由職訓
        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預算項下支應) 。
 (二) 農 (漁) 民轉業訓用合一職業訓練 (非屬農、林、漁、牧業相互間
      之轉業訓練部分) :
      1.農漁民轉業求職者資訊情報搜集:由農委會協調直轄市及各縣市
        政府輔導轄內各級農漁會依實際需要,受理有工作意願及能力需
        輔導就業之離農轉業農漁民登記,彙整後將農漁民轉業求職人員
        名冊,函送所在地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副知職訓局、農委
        會及台灣省農漁會。
      2.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轉業個案進行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服務
        ,優先推介農漁民轉業求職者直接就業。如無法媒合就業成功,
        係因轉業個案之工作技能不足,得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照
        本計畫六之實施方式,輔導農漁民轉業求職者參加「訓用合一」
        之職業訓練。
      3.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農漁民轉業求職者就業服務區域分工表
        :
        ┌────────┬──────────┬──────┐
        │  受理申請窗口  │  職業訓練對應窗口  │業務分工區域│
        ├────────┼──────────┼──────┤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台北市全市。│
        │就業服務中心    │訓練中心            │            │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高雄市全市。│
        │訓練就業中心    │就業中心            │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基隆區就業服務中心行│職業訓練局北│
        │職業訓練局      │政院勞工委員會      │區職業訓練中│
        │                │                    │心基隆市、宜│
        │                │                    │蘭市、花蓮縣│
        │                │                    │、台北縣之汐│
        │                │                    │止鎮、瑞芳鎮│
        │                │                    │、萬里鄉、金│
        │                │                    │山鄉、石門鄉│
        │                │                    │、三芝鄉、雙│
        │                │                    │溪鄉、平溪鄉│
        │                │                    │、貢寮鄉。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北區就業服務中心行│職業訓練局泰│
        │職業訓練局      │政院勞工委員會      │山職業訓練中│
        │                │                    │心台北縣 (屬│
        │                │                    │基隆區者除外│
        │                │                    │)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北區就業服務中心行│職業訓練局桃│
        │職業訓練局      │政院勞工委員會      │園職業訓練中│
        │                │                    │心桃園縣、新│
        │                │                    │竹縣、新竹市│
        │                │                    │。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行│職業訓練局中│
        │職業訓練局      │政院勞工委員會      │區職業訓練中│
        │                │                    │心苗栗縣、台│
        │                │                    │中縣、台中市│
        │                │                    │、南投縣、彰│
        │                │                    │化縣。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南區就業服務中心行│職業訓練局台│
        │職業訓練局      │政院勞工委員會      │南職業訓練中│
        │                │                    │心雲林縣、嘉│
        │                │                    │義縣、嘉義市│
        │                │                    │、台南縣、台│
        │                │                    │南市。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高雄區就業服務中心行│職業訓練局南│
        │職業訓練局      │政院勞工委員會      │區職業訓練中│
        │                │                    │心高雄縣、屏│
        │                │                    │東縣、台東縣│
        │                │                    │、澎湖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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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農 (漁) 民轉業訓用合一職業訓練」之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 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擴大宣導本計畫「輔助擬僱用農漁民轉業者
      之事業機構提供所僱用之農漁民轉業員工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之措
      施,加強宣導並輔導求才登記之事業機構優先僱用農漁民轉業求職
      者。
 (二) 本項輔導轉業之訓練計畫,應先完成就業媒合,確認工作所需技能
      後,再採即訓即用方式辦理職業訓練。至暫無適當就業機會者,各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前述 (一) 之說明,持續推介就業,經事
      業機構僱用後,就工作需要再辦理訓用合一職前訓練。
 (三)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擬僱用農漁民轉業員工之事業機構所提
      之申請案件後 (以職業訓練券方式實施辦理訓練者由就業服務中心
      自行管控,無需轉介) ,轉介至各對應窗口之公共職業訓練中心辦
      理;公共職業訓練中心依據就業服務機構所轉送相關申請表件,逕
      行審復或研訂訓練計畫 (需要時並得協調或輔助申請訓練計畫廠商
      進行訓練計畫調整) ,並副知職訓局、農委會及台灣省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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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農 (漁) 民轉業訓用合一職業訓練」之實施方式:
 (一) 訓練人數未滿十人,以職業訓練券方式辦理就場 (廠) 職業訓練。
 (二) 訓練人數達十人以上 (含) ,得由公共職訓中心辦理訓用合一專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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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農 (漁) 民轉業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訓練經費補助編列標準:
 (一) 訓練經費編列:
      1.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十二元之標準計列。其內容包含為教材費
        、講義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及其他相關事務費 (如機具
        設備及工具維護費、房舍清潔費) 等。
      2.材料費:參照職訓局訂頒之養成訓練或在職人員進修訓練各職類
        之材料費標準估列,其內容含實習用材料及消粍性工具等 (各職
        類或班次訂有訓練課程綱要且經職訓局核定有案者,依其所訂之
        材料費標準列支) ;如屬新開辦職類應加附材料明細表憑核 (最
        高每班每人每月以二、○○○元為限) 。
      3.鐘點費:教師鐘點費依照高職教師鐘點費標準每小時四○○元編
        列 (授課教師具教授、副教授、講師資格者,依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講師擔任授課鐘點費標準編列;如有特殊外聘師資需
        要,應註述說明,鐘點費專案核定 (最高每小時 1600 元為限)
        ;訓練人數超過二十人之班次,術科得視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
        教學。
      4.行政補助費:按實際辦理訓練費用總額 (包括學雜費、材料費、
        鐘點費等三項) 的百分之十五列計,支用於事務費、分攤水電費
        、工作人員 (及生活管理人員) 之津貼、加班費、值班費及其他
        相關行政費用等。
      5.勞工保險費:依照勞工保險局現行規定標準編列。
 (二) 如係以職業訓練券方式實施訓練,則依據職訓券申請作業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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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農(漁)民轉業訓用合一職業訓練」實施方式之經費來源:
 (一) 「公共職訓機構辦理訓用合一專班」部分,如屬各公共職訓中心於
      年度預定辦理班次,訓練經費由各公共職訓中心預算支應,如屬另
      開專班則專案向農委會申請訓練費用補助。
 (二) 以職業訓練券方式輔導農漁民轉業者,參加就場 (廠) 職前訓練,
      由各就業服務中心,專案向農委會申請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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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農 (漁) 民轉業訓用合一職業訓練」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 本案項下訓練計畫由各公共職訓中心逕行核定,並報農委會核備 (
      副知職訓局) 專案請款;以職業訓練券方式輔導參加就場 (廠) 職
      前訓練,各就業服務中心,應依據職訓券申請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並報農委會同意後 (副知職訓局) 專案請款辦理。
 (二) 各公共職訓中心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會計核銷作業程序,辦理
      結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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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農 (漁) 民轉業訓用合一職業訓練」配合措施及注意事項:
   (一) 請領訓練券者資格查驗程序,由農漁民先向所屬農漁民團體申請
        農保及甲類會員證明文件,再依職業訓練券資格查驗程序辦理之
        。
   (二) 本案訓練之實施方式 (以訓練卷辦理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除外) ,
        每班訓練人數最低不得少於十人,最多以不超過三十人,其訓練
        期間至少滿一個月,且為全時日制 (全時日制係指每週白天上課
        四天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並達一二○小時以上) ,訓練期限最
        長以六個月為原則;凡符合農委會所訂之「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
        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或職訓局所訂之「訓練生活津貼作業須
        知」規定者得辦理農漁民轉業者訓練期間生活津貼補助,由公共
        職訓中心輔導並受理辦訓單位申請「訓練學員生活津貼」,公共
        職訓中心進行初審後,依規定函送農委會或職訓局辦理複審及請
        款手續。 (如因特殊需要,訓練時間非為全時日制或訓練時間未
        滿一個月或每月訓練時間未達一二○小時者,由公共職業訓練中
        心逕行核定,仍依八、訓練經費補助編列標準規定辦理) 。
   (三)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介至對應窗口之公共職業訓練中心所辦
        理訓練之農漁民轉業員工,應優先予以錄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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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成果統計:
   (一) 農委會所辦理之農漁民第二專長專案職業訓練成果,由農委會輔
        導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統計之,送職訓局進行彙整作業。
   (二) 由公共職訓機構及地方縣市政府辦理農漁民訓練成果,併同納入
        原職業訓練統計作業系統辦理。
   (三) 「農 (漁) 民轉業訓用合一職業訓練」:由各公共職訓中心及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針對本項訓練措施每季執行結果,填寫執行成
        果統計表 (格式均如附表一) ,於次季開始後十五日內函送職訓
        局並副知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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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銜訂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