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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目的係為支付勞工退休金,於所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已無須支付勞工退休金時,為明確申請領回勞工退休
    準備金專戶賸餘款之程序,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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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新制)施行後,全體勞
    工均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舊制)之工作年資,
    且無積欠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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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勞工清冊:
      1.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註明勞工到職日、檢附勞工投保
        勞工保險之資料。
      2.結清舊制年資之勞工清冊:依據新制第十三條規定動支勞工退休
        準備金專戶之數額資料。事業單位自行籌措經費支付者,包括勞
        工到職日、結清生效日、結清年資數、結清時之平均工資、給付
        金額等資料,以及勞工簽署之收訖證明書(收據)正本。
(二)切結書:事業單位須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格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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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程序:
(一)文件:事業單位未檢齊前點規定之文件者,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二)時限: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事業單位依前款規定
      補正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核定為原則。但勞工仍有適用舊制之工
      作年資,或事業單位有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是結清標準低
      於法定標準之情事,則不予核定其申請。
(三)發放方式: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於事業單位填寫及
      簽署原留印鑑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領回聲明及給付通知書
      」(格式二-第一式或第二式),右下角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欄
      蓋章,並函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憑以開具以事業單位為抬頭人
      之禁止背書轉讓劃線支票,寄交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
      會轉發事業單位,或逕寄事業單位具領,並結清註銷該事業單位之
      退休準備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