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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
    作夥伴關係,透過促進地方發展,提升社會福祉之計畫,創造失業者
    在地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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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執行用人
    計畫之民間團體及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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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一)用人計畫經審查通過者。
(二)進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方案規定推介之失業勞工。
(三)民間團體進用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所屬分署核
      定同意之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
(四)政府部門依核定計畫進用之專案管理人。
(五)符合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以下簡稱留用獎勵要點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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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依下列規定核定上工時數及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
        其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
        擔部分,應實報實銷:
     (1)依上工性質及各職務上工需求,每日正常上工時間以八小時為
          原則。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且每月
          不超過月基本工資。
     (2)依本方案規定獲延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按
          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每月最高補助一百七十六小
          時。
     (3)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上工時數,應報發展署或
          所屬分署同意後辦理;發展署或所屬分署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
          位調整之。
      2.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應實報實
        銷: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七千六百四十元。
     (2)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
          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四千六百十一元。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
          務三年以上經驗,經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者,每月補助新臺幣
          三萬四千六百十一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一千五百八十三元,並補助其勞
        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
        分,應實報實銷。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符合留用獎勵要點規定滿六個月,每一名額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之
      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一名額合計補
      助最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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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間團體申請計畫之用人費用逾前點第一款第一目之一補助額度者,
    得經核定後以自籌款支應,支應範圍及標準如下:
(一)自籌款支應進用人員工作津貼及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
(二)核發進用人員每小時之工作津貼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
(三)前點第一款第一目之一補助之上工時數與自籌款支應之上工時數,
      合計每月不得逾一百七十六小時。
    前項規定之自籌款,不得由本方案補助項目之其他費用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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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費之用途及範圍如下:
(一)用人費用: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專案經理人、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
      貼,與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
      負擔部分。
(二)其他費用: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
      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
      服務費、雜支等。
(三)業務執行費: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展署及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為辦理本方案推廣、審查、推介、計畫管理、考核及經費
      核撥核銷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
(四)符合留用獎勵要點所核發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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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間團體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發展署或所屬分署提出申請:
(一)計畫書:依發展署所屬分署提供之表件格式撰寫,並檢附計畫資料
      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檔案以不超過 1MB
      為原則。
(二)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三)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四)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
      錄,會議紀錄應包含計畫名稱、上工項目、計畫內容及申請人數等
      。
(五)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
      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等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但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者,免附。
(六)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許可
      等文件。
(七)單位組織與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向本部勞工保險局申請提供最近
      月份之加保人員名冊。但依法非屬投保單位者,須檢附於計畫核定
      後成立投保單位之切結書。
(八)曾申請執行本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近三
      年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九)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用人單位以自籌款支應相關費用者,應於計畫經費概算表內註明申
      請補助及自籌款金額。
    前項規定文件資料未齊全者,經發展署所屬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計畫核定後,用人單位需變更時,應函送發展署所屬分署申請變更計
    畫,由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定後,依變更後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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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發展署提出申請:
(一)計畫申請摘要表。
(二)計畫書。
(三)考核作業程序及細部考核作業須知。
(四)人員教育訓練計畫。
(五)計畫資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檔案以不超
      過 1MB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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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應組成審查會,針對用人計畫內容可行性、效益、
    所需用人費用、其他費用辦理審查及核定。
    審查委員應包括專家學者、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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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民間團體用人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所提計畫內容具公共利益與社會價值。
(二)所提計畫有創新的服務內容。
(三)所提計畫具備協助弱勢之議題。
(四)所提計畫之預期效益具體量化。
(五)所提計畫包含在職訓練,有助於進用人員再就業。
(六)所提計畫上工項目能提升進用人員專業技能。
(七)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政府部門之經費。
(八)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民間資源或團體。
(九)所提計畫能有企業認養或與企業合作(如資金、設備、技術合作或
      支援、諮詢等)。
(十)三年期申請案,所述各年度階段性營運模式及進度具體可行。
      各類型計畫之補充參考原則,由發展署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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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查政府部門用人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計畫是否與當前政府重大施政目標相結合。
  (二)執行促進在地就業政策之具體績效。
  (三)就業促進效益。
  (四)社會價值。
  (五)其他配合之行政及民間資源。
  (六)擇優核定至預算額度上限為止。
  (七)曾有未落實管理機制,違反規定之情事者,得予減列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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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用人單位應於用人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人員推介、進用及派工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之名額,發展署所屬
      分署應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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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應按月檢送用人費用(派工及經費印領清冊、勞
      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印領清冊)、職
      業訓練費用、諮詢陪伴費用及其他費用之支用單據或表冊,向發展
      署所屬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政府部門用人單位依核定計畫,掣據向發展署申領計畫經費,並辦
      理年度結報。計畫結束後須於三個月內向發展署辦理核銷結案,並
      繳回餘款。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於補助案件結案時繳回,若尚有結餘款亦
      應一併繳回;另產生之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另定作業規定規
      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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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民間團體每三個月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發展署所屬分署備查
      。
      政府部門計畫每三個月應彙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本部備查。
      用人單位於填寫執行成果報告表時,應依各核定上工項目分別填寫
      實際執行量化數據。未達預期效益百分之八十時,應說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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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顧問諮詢輔導,視民間團體用人單位實際運作
      狀況,適時引介適當資源,提昇個別計畫及方案整體績效。
      民間團體申請案未通過審查,經審查會認定具有執行能力,或所經
      營之地方、社區具有發展潛力者,發展署所屬分署得將其納入諮詢
      輔導對象,以協助其研提可行性較佳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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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民間團體計畫之考核:
  (一)發展署所屬分署每月至少訪查其轄區內計畫一次。
  (二)發展署辦理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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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民間團體指派進用對象之上工內容應與核定計畫相符及遵守本方案
      各項規範,並配合接受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訪查、考核及評鑑。
      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或進用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展署所屬分署
      得不予核發補助款;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
      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未依核定計畫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進用資格不符、不實領取、溢領、冒領或有不當得利情形。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考核。
  (四)其他違反本方案之規定。
      發展署所屬分署考核時,發現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有前二項規定情事
      者,得對該民間團體用人單位停止補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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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政府部門計畫之考核:
  (一)各部會、各縣(市)政府每月至少實地考核轄區內各上工配置地
        點一次。
  (二)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每三個月實地考核各上工配
        置地點一次。
  (三)本部辦理不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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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政府部門計畫用人單位或進用對象有涉及進用資格不符、溢領、冒
      領工作津貼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發展署得撤銷或廢止
      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用人單位補助經費之追繳作業,由發展署負責執行;進用對象
      補助經費之追繳作業,由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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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用人單位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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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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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點未盡事宜,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本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