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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中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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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促進中、重度以上有工作潛能之身心障礙者就業,經由公開徵選補
    助承辦單位辦理居家就業服務。對於無法久坐或外出,致不易進入一
    般性職場或無法創業之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提供適性之居家就
    業服務,以擴增就業機會,進而能自立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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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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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單位:組織健全、行政能力良好,具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經驗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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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執行期間: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如承辦單位所提計畫為續辦計畫,計畫執行期間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一
    日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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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居家就業模式:
 (一) 具有專業生產能力但尚無法創業者之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由
      承辦單位以團隊方式協助提升其專業、行銷、管理的能力,以成立
      個人工作室及創業為目標。
 (二) 尚未具備至一般就業市場就業能力,且因行動限制、雇主僱用意願
      不高、而無法就業者,協助尋找企業合作,以僱用、勞務承攬或外
      包方式,提供全職或兼職在家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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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居家就業的輔導對象:由於身體機能障礙,無法久坐或外出,不易進
    入一般性職場,但可在他人協助下,於家中工作之中、重度以上身心
    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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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居家就業職類:電子商務、網頁製作或網路行銷、電話行銷、產品生
    產、勞務承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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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辦單位應辦事項:
 (一) 建立輔導團隊,訂定輔導機制。
 (二) 辦理居家就業者開案評估,含職業能力及輔助器具需求評估,並為
      每一個案擬定個別化的居家就業服務計畫。
 (三) 建立居家就業者溝通平台。
 (四) 辦理居家就業者專業能力的培訓,以提升其時間管理、財務管理、
      業務管理、行銷管理、客戶服務及生產等能力,並擬定個別化的居
      家訓練計畫。
 (五) 開發案源及工作機會。
 (六) 建立管銷機制及作業流程。
 (七) 建立居家就業服務支持系統,增進其穩定就業。
 (八) 協助居家就業者結合社區資源,參與社區活動,增加其社會互動機
      會。
 (九) 辦理居家就業訪視輔導及座談會並做紀錄。
 (十) 俟輔導期結束後,輔導居家就業者就業或創業。
 (十一) 如輔導個案薪資所得連續三個月達資本工資 (15840 元) 以上,
        應予結案,惟原承辦單位仍應提供後續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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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項目、標準及額度:
 (一) 補助項目:
      1 就業促進員薪資:補助一名就業促進員,其服務個案量至少六人
        以上。
      2 行政人員薪資:補助一名兼任行政人員。
      3 就業輔助器具。
      4 辦理居家就業者專業能力培訓之講師鐘點費及聘請專家訪視輔導
        及座談會等費用。
      5 行政費: (含出差旅費、加班費、電話費、文具、紙張等) 。
 (二) 補助標準:
      1 就業促進員:
      (1) 大專畢業每月補助薪資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整,勞健
          保費貳仟捌佰伍拾壹元,碩士畢業每月補助薪資參萬參千玖佰
          捌拾肆元,勞健保費參仟貳佰柒拾伍元。
      (2) 年終獎金依公務人員年終獎金核發之相關規定辦理。
      (3) 就業促進員資格:聘請具有社會工作、心理輔導、職能治療、
          特殊教育、商業管理、企業管理相關科系畢業者。
      2 行政人員:
      (1) 每月薪資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整,勞健保費用壹仟肆佰
          玖拾壹元。
      (2) 年終獎金依公務人員年終獎金核發之相關規定辦理。
      (3) 行政人員需具有大專學歷者
      3 輔助器具: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諮詢補助暨研發實施計畫」經費標
        準辦理,僱用單位得向身心障礙員工工作所在地之本局所屬就業
        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每一單位補助金額最高二十萬元整。
      4 講師鐘點費及聘請專家訪視輔導及座談會等費用:依據本會辦理
        宣導、觀摩、研習活動經費編列上限標準表。
      5 行政費:依補助之就業促進員、行政人員全年度總薪資之 15 %
        計,如執行期間遇就業服務員因故無法執行本案,行政費依就業
        服務員實際在職月數之薪資按比例核計。
 (三) 補助額度:每一單位最高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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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 申請補助計畫書
        1 計畫書內容含:計畫名稱、目的、服務對象、 (請敘明新舊個
          案人數、收案標準,並附評估表、個案來源、舊案人數不得超
          過總服務人數二分之一) 、需求評估、實施方式、實施期程、
          人力配置、工作內容、工作機會開發、居家就業者專業能力培
          訓課程內容及期程、管銷制度及作業流程、居家就業者輔導機
          制、結案者之諮詢服務、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
        2 前項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 (註明規格、用途) 等。
        3 如為延續計畫,請附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及評估報告。
   (二) 法人登記書影本、立案證明或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四) 董 (理) 事會決議提出申請之會議紀錄。
   (五) 前一年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計畫及經費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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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送件期限:自即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註續辦計畫:自即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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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收件地點: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三樓 (本局身心障礙者就
      業訓練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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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計畫審查:
   (一) 依整體之需求,審核該計畫之可行性。
   (二) 依計畫內容審核該計畫執行後是否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 依申請補助項目審核是否符合規定。
   (四) 依目的及效益審核計畫執行對就業促進之效益。
   (五) 依申請單位組織人力及前一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及成效審核其計畫
        執行力。
   (六) 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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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審查程序:由本局初審各單位所提計畫,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
      組、審查後,公布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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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計畫執行及查核:
   (一) 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由核定機關依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果分期
        撥款,請款時應附執行成果。
   (二)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併入各單位之其他營運經費使用,如
        有賸餘款應繳回。
   (三) 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四) 接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採購業務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
        規定辦理。
   (五) 本補助款之會計作業,由本局督導接受補助單位參照政府會計有
        關規定辦理,並檢具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六) 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
        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
        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
        同意者,應即將該項經費繳回。
   (七) 由接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查核,不得拒絕,如有不配合或
        依核定計畫執行,經本局糾正仍未改善者,本局將中止補助並視
        情節追回已補助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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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計畫之經費,由本局九十四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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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居家就業者建置之網站,如經評估可與本局刻正委託,建置之身心
      障礙者就業入口網站連結,以協助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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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