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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6  月 21 日勞會 2  字第 0940033578 號
    函核定「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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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運用民間相關訓練資源,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增進其工作實務技能
    ,促進其就業,俾安定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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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對象:失、待業者及預防失業之轉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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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單位分工區域配置:
    由職業訓練局所屬北區、桃園、中區、台南、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
    下簡稱職訓中心),就所屬服務轄區受理提案申請審查,區域配置如
    下表:
    ┌────────┬───────────────────┐
    │職訓中心        │ 服務轄區(縣、市別)                 │
    ├────────┼───────────────────┤
    │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台北縣、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連江縣│
    │                │、花蓮縣、金門縣                      │
    ├────────┼───────────────────┤
    │桃園職業訓練中心│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
    ├────────┼───────────────────┤
    │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
    ├────────┼───────────────────┤
    │台南職業訓練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
    ├────────┼───────────────────┤
    │南區職業訓練中心│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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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提案申請之時程:各職訓中心於年度內,採遇案受理民間團體提
    案申請並審理合格後核予補助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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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各訓練班次訓練費用補助比例以申請總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 70 萬元為原則(訓練經費自籌比例達百分
      之五十以上者,不在此限)。如規劃特殊屬性之職訓班次,各職訓
      中心得逕行依行政程序專案核定後實施。
(二)有關保母、照顧服務員人員之培訓或其他類別訓練,對於補助之資
      格、價格、委訓經費支付方式另有規範時,應優先依各該規定辦理
      。
(三)同一單位全年度接受各職訓中心訓練經費補助總和以不超過新台幣
      300 萬元為限。(以第十二條之(七)規範配合經費管制)
(四)各訓練班次依據「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
      實施基準」之規定,以「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作為補助經費計價的
      基本單位,並依照該實施基準規劃辦理補助經費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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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訓計畫提案申請單位:
    政府立案之職訓、福利、醫療、學校、事業機構、其他法人機構及團
    體,能研提並執行以訓練後穩定就業為目的之訓練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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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提案方式:
    符合申辦訓練計畫之單位,得依據職訓中心年度區域需求公告之作業
    方式及時程,向職訓中心提送訓練計畫,經審查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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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統一規範執行事項:
(一)訓練計畫之提案規劃:
      1.提案班次招生訓練人數至少以 30 – 40 人辦理規劃,實際開訓
        人數至少需達 15 人方可開班。
      2.各班次以規劃訓練總時數以不超過 450  小時為原則,申請單位
        於職業訓練計畫書中,應詳予說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
        析,經審查核定後辦理。
(二)規劃提案審查作業之注意事項:
      1.下列各項納為優先補助之審查評比條件:(具備下列條件有詳細
        且具體規劃者,優先給予補助)
     (1)所提計畫業已掌握學員結訓後就業之用人單位,學員結訓後有
          明確完善就業輔導安置措施或已結合企業雇主,就工作機會辦
          理訓練者。
     (2)所提計畫可以協助結訓學員就業,預估其訓後就業比例可達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能持續就業達 3  個月以上者或依本項作業
          規定完成之計畫實際成效更佳有具體績效者。
     (3)所提計畫業已先行掌握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參與訓練人員名單。
     (4)訓練班次時程較短,且能達成就業效果之計畫。
     (5)曾接受職訓中心委託或補助辦理相關訓練,推介就業等具體績
          效優良者。
     (6)申請單位為經登記或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7)提案單位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項目之軟、硬體條件。
     (8)訓練計畫辦理地區,能綜合平衡區域內訓練就業需求。
     (9)申請單位曾接受職訓中心委託或補助,而各項業務配合度良好
          ,能確實依限進行各項報表函報及經費結報核銷作業。
    (10)訓練經費自籌比率較高者。
    (11)其他(由各職訓中心依需要自行規劃訂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不予補助之條件:
     (1)開訓人數少於 15 人或經費補助之用途與本作業規定不符者。
     (2)所送訓練計畫或總體計畫項下子訓練計畫經費於當年度就業安
          定基金相關計畫項下已接受補助者。
     (3)3 年內曾接受本會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補助經費,經核定執行績
          效欠佳、單位組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記錄者。
     (4)所送計畫屬基礎教育、語文、體育活動、藝術、民俗、休憩益
          智、生活應用、性情陶冶及有爭議之訓練(如涉及醫療行為,
          違反善良風俗習慣)、或其他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而未
          獲同意之訓練,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
          活動,均不予辦理。
     (5)所送計畫之促進就業效益分析,無法呈現預期就業效果或預期
          就業率偏低。
     (6)審查補助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者。
     (7)補助單位經查證執行不實或經通知改善而不改善者及擅自變更
          核定計畫內容者。
     (8)補助單位於核定之計畫外「巧立名目」向學員收受其他費用,
          經查屬實者。
     (9)其他(由各職訓中心依需要自行規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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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下事項由各職訓中心就服務轄區特性訂定作業規範,並報局核備:
(一)承辦訓練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作業時程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其他需要之規範,由職訓中心參照「補助
      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要點」辦理規劃。
(二)提案訓練班次經費項目及計價標準、各訓練班次之督導及考核作業
      ,由職訓中心依據「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
      與實施基準」之規範辦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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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來源及運用方式:
  (一)推動本項工作所需之經費由各職訓中心逕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本項工作係採遇案受理審查之方式辦理,各職訓中心應以年度編
        列之預算,依提案次序辦理審核補助。
  (三)如經費用罄而仍有特殊提案需求時,得另行報局依實際需要進行
        跨區協調,調度各職訓中心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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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職訓中心於本工作項下辦理區域訓練規劃時,應將職訓局指定辦
        理之內容併同納入規劃執行。
  (二)職訓中心應規範並輔導承辦訓練單位依職訓局「職業訓練業務資
        訊管理系統」之作業規定,辦理訓練資訊管理作業。
  (三)因採遇案受理,各職訓中心每年 8  月底前,應檢討預算之執行
        情形,將年度預算扣除已核定數之 70 %~ 80 %經費,即時規
        劃納入區域運籌相關職業訓練計畫中運用,所留控之 30 %~20
        %,於下半年度賡續受理提案申請,俾年度預算有效充分執行。
  (四)承辦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執行
        期間,如有變更需要時,應事先將變更訓練計畫內容(包括計畫
        中止時),送職訓中心核備同意後辦理變更。
  (五)參訓學員如符合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補助對
        象時,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職訓中心相關作業規定,協助參訓者
        申辦及辦理發放等相關事宜。
  (六)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職業訓練局專案推動「職業訓練單位績效評
        鑑計畫」。
  (七)各職訓中心每年度審理合格後予以補助之訓練計畫應副知職訓局
        及其他職訓中心,俾便進行跨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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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作業規定奉核定後自 96 年度起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
      宜,得即行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