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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簡稱本會)為協助經濟弱勢之勞工,鼓勵其子
    女適性發展,激發學習各項技(藝)能,朝多元化目標發展,以增進
    勞工子女未來社會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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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助學金之申請人為在職勞工,助學對象係該勞工之子女就讀國
    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學生,並具有優異技(藝)能表現
    者,不限申請子女人數。
    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各類在職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
    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學士後醫學系
    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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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人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工作年資累計滿一年以上(計算至申請截止日),且在職者。但學
      生之父母死亡或失蹤,其祖父母與孫子女同一戶籍連續六個月以上
      ,且於申請表中切結與孫子女有共營生活之事實者,祖父母得依本
      項助學金有關規定申請之。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全戶(申請人、
      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之父母;學生之父母死亡或失蹤者,以祖父
      母為申請人者,以祖父母、孫子女所得總額核計)家庭年綜合所得
      總額在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
(三)子女於九十五年至九十六年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
      照、專業職業技術證照、有法源依據之金融專業證照、全民英語能
      力級檢定測驗(中級、中高級、高級)合格證書或曾獲國際性、全
      國性、縣市區域、校際及校內之各項技(藝)能競賽各職類、科技
      展覽或運動比賽等(個人、團體)前三名。
      技(藝)能競賽係指工藝、生活科技、家政、電腦、美術、音樂、
      園藝、國際技能競賽、科技展覽、全國技能競賽、全國高級中等學
      校技(藝)能競賽或經本會審查委員會認可之各項技(藝)能競賽
      等項目。
(四)申請人子女九十五學年度學業成績(上、下學期)平均七十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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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助學金額:
(一)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三)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六千元。
(四)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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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助學金名額,共計六千名:
(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後二年):共一千名。
(二)私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後二年):共一千名。
(三)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共二千名。
(四)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共二千名。
    上開助學金名額,本會得視實際情況在可資運用之經費範圍內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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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申請日期: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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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檢附證件:
(一)勞工子女助學金申請表一份。
(二)申請人工作年資證明文件一份。(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可向服務單
      位索取勞保卡影本,惟須加蓋雇主、公司人事部門證明戳章或向勞
      工保險局暨各區管理中心與辦事處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未參加勞工保險者,得檢附相關工作證明文件)
(三)勞工子女參加各類級競賽獲獎證明文件或證照影本。
(四)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
      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
      申請人如有離異情形,其申請資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
      屬者為準,無子女監護權者,須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
      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
      者亦同。
(五)申請人子女九十五年度(上學期與下學期)學業成績單影本一份。
      (大一學生檢附高三學年學業成績;高一學生檢附國三學年學業成
      績)
(六)申請人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須完成九十六學
      年度第一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
(七)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須為申請勞工本人)
(八)申請人為弱勢勞工者(身心障礙者、單親、職業災害者、原住民)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眷屬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其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
    前項申請之弱勢勞工如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單親
    係指離婚、喪偶、未婚生子、夫或妻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
    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並獨自扶養子女。遭受婚姻暴力
    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
    護令或判決書影本等,如屬由機構社工人員轉介申請者,請檢附相關
    證明資料影本;原住民請檢具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之戶
    口名簿影本;職業災害者須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領有職業傷
    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者,或未加入勞工保險領有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之各項補助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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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申請程序:
(一)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工保險局暨各
      區管理中心、辦事處、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全民勞
      教 e  網(網址:cla.hilearning.hinet.net)直接下載,亦可從
      本會網站(網址:www.cla.gov.tw)進入全民勞教 e  網下載。
(二)採通信方式申請,由申請者填寫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
      方式逕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七樓)
      ,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字樣(洽
      詢電話:○二–八五九○二八六六、八五九○二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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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助學金名額依下列各項目及其配分加總計分,並分別按分數高低評比
    排序。如有同分情形依次以「勞工子女技(藝)能成績優異」一項得
    分較高者依次排序;如分數仍相同,以「全戶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
    一項得分較高者依次排序;如分數仍相同以「弱勢勞工」一項得分較
    高者依次排序;如分數仍相同以「家庭眷口數」一項得分較高者依次
    排序標準評選。
(一)勞工子女技(藝)能成績優異,配分最高三十分:
      1.勞工子女於九十五及九十六年內參加校內、校際、縣市區域、全
        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科技展覽或運動比賽前三名者,
        每一單項配分:校際或校內競賽配分五分、縣市區域配分十分、
        全國性配分十五分、國際性配分二十分。
      2.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技術證照、有法源依據之金融專業證照
        、全民英語能力級檢定測驗(中級、中高級、高級)合格證書配
        分五分、領有乙級技術證照配分十分、領有甲級技術證照配分十
        五分。
      3.前二項皆符合資格者可合併計分,配分最高三十分。
(二)弱勢勞工,配分最高二十分(須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及
      優待者):
      1.申請人如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勞工、單親、職業災害
        者、原住民勞工或其他特殊困境者配分十分,兼具一種以上身分
        者以一項計。
      2.申請人眷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每位配分三分,最高以十分計
        算。
(三)全戶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配分最高三十五分:
      全戶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各類所得,經
      累計各類所得後,依本會所研訂八個所得級距,在不同級距範圍內
      配分。
      申請人須於申請表中切結,同意由本會將全戶之身分證號送財政部
      財稅資料中心查詢該申請人之「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並由本會
      計分,不得異議。
(四)家庭眷口數,配分十五分:
      1.家庭眷口數之計算以申請人之戶籍謄本所記載之本人、配偶、子
        女及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為準。
      2.家庭眷口(本人不計)每一人配分三分,最高以十五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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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已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
      減免及優待、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獎助學金、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
      教育補助費、本會失業勞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
      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或
      新臺幣六千元教育代金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人子女就讀大專校院之學生,已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及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
      助。但同時符合本計畫及前款政府其他助學等措施之申請資格,應
      同時向符合條件之單位提出申請,由政府擇最高金額之助學措施核
      發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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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所需由就業安定基金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