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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涯啟動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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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二十九歲以下
    之大學以上畢業青年,結合事業單位提供工作崗位訓練,以獲得職場
    技能及確認職涯發展方向,擬定青年職涯啟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並補助相關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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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事業單位得於本局所設網站登錄計畫或向本局指定之
    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合法登記或立案,且投保員工人數五人以上之各工商公(協)會所
      屬含跨國企業之會員廠商、公營事業機構、非營利組織、學術研究
      機構等事業單位,並克盡納稅義務。
(二)每一事業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人數以五十人為上限,且不得逾總
      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第一款之事業單位不包括下列行業及工作性質:
(一)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中,非屬內勤之工作內容
      。
(二)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外派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執行本計畫曾有不良紀錄者。
(二)工作性質違反善良風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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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業單位訓練之青年為大學以上畢業二十九歲以下未就業青年(以推
    介日為準),推介日前三十日以上未曾就業或曾申報加保勞工保險十
    四日以下,且未曾參加本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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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前點規定之青年,得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或於本計畫專屬網
    站登錄報名參訓,由事業單位甄選錄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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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及補助期間如下:
(一)補助每名青年於事業單位之訓練津貼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八千
      元,受訓時間未足月者,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日數發給至少每
      日二百六十七元。
(二)補助勞工保險費(含普通事故保險費用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最高
      每月六百七十七元(每日二十二元)。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之補助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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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單位依第二點規定提出申請後,應備齊下列文件,送職訓中心審
    查:
(一)事業單位申請表。
(二)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年度最新月份勞保繳款單影本。
(五)本局或職訓中心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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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訓中心審查項目如下:
(一)申請資格。
(二)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是否完善並符合本計畫目標。
(三)學員福利制度合理性。
(四)事業單位體制健全度。
(五)錄訓機制。
(六)考核機制。
(七)僱用承諾。
(八)過去執行本計畫有無不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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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單位於結訓後三十日內檢附領據、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留用
    情形、簽到冊、學員訓練月誌、學員考核成績、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
    與事業單位分擔表正本及其他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及核銷。
    勞保費繳納證明事業單位應留存十年,本局或職訓中心得隨時派員抽
    查。上開文件經查未符本要點補助規定時,本局或泰山職訓中心得將
    不符規定之文件剔除,並追繳全部或一部經費。
    本要點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  日修正生效前已開訓之事業單位,
    於結訓後三十日內,應檢附第一項應備文件向泰山職訓中心辦理請款
    及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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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訓中心督導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於訓練期間不定期查訪每一事業單位至少一次。
(二)遇有辦理訓練不符本計畫或相關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書面或
      口頭處理,並辦理第二次查訪及追蹤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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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向職訓中心陳明。
    對補助款之運用,經本局或職訓中心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全部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
    節輕重停止補助該計畫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向本局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