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從事就業服 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於法定期 間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 畫書」,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規劃外 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其事項及基準如下: (一)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養護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 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及外展農務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 一): (二)海洋漁撈工作 (船上居住)部分(格式如附表二): (三)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及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格式 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