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與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分署提出
申請:
(一)創業貸款計畫書(如附件二)。
(二)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切結書(如附件三)正本。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三個月內申請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
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六)本署或政府機關(構)三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
但第四點所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七)設籍於離島者,應另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八)其他經本署規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有下列各款身分之一者,應另檢附各該身分所需證明文件
及資料:
(一)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
助辦法規定之身分者:各該辦法規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
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致永久失能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勞工保險
局核定給付通知文件影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
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被性侵害者:財團法人犯罪被
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四)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符合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該
法令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及資料未完備者,由分署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本署不予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