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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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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及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落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持續改善安全衛生績效,以防止職
    業災害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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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單位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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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驗證單位:指申請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OSHMS)驗證之事業單位。
(二)TOSHMS  驗證單位:指通過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
(三)驗證機構:指依據經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其他類似規範
      性文件,與依該系統所需要之任何輔助文件,執行事業單位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稽核、驗證之機構。
(四)TOSHMS  驗證機構:指經職安署委託驗證事務專業機構登錄為執行
      TOSHMS  驗證之驗證機構。
(五)稽核員(Auditor ):指驗證機構中具有能力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稽核、驗證之人員。
(六)TOSHMS  驗證稽核員:指經職安署委託之驗證事務專業機構登錄為
      執行 TOSHMS 驗證稽核之稽核員。
(七)驗證事務專業機構:指經職安署委託辦理 TOSHMS 驗證方案以外之
      相關事務,及協助事業單位推動 TOSHMS 等事項之非營利性機構。
(八)TOSHMS  驗證方案:指職安署與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
      稱 TAF)為認證及管理 TOSHMS 驗證機構,合作訂定之特定要求。
    前項 TOSHMS 驗證之標準,指國家標準 CNS 45001  或 CNS 15506,
    以及職安署發布之 TOSHMS 特定稽核重點事項。但 CNS 15506  自一
    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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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驗證事務專業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TOSHMS  驗證機構及驗證稽核員之登錄作業。
(二)督導 TOSHMS 驗證機構稽核員執行 TOSHMS 驗證及管理相關事宜。
(三)督導 TOSHMS 驗證單位落實 TOSHMS 相關事宜。
(四)提供 TOSHMS 驗證稽核員教育訓練。
(五)提供 TOSHMS 諮詢服務及推展 TOSHMS 驗證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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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成為 TOSHMS 驗證機構,應依 TOSHMS 驗證方案,向 TAF  申請
    認證,並填寫申請書(附件一)及檢附 TAF  核發之認證證書影本等
    相關文件,向驗證事務專業機構提出登錄申請。
    驗證事務專業機構應就前項驗證機構所提送之書面資料進行檢視後,
    將資料提報職安署備查,並登錄及公布於網站。
    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修正前,已登錄為認可驗證
    機構者,應於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前兩項規定。逾期未
    符合規定者,得註銷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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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TOSHMS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驗證事務專業機構應公布於網站
    ,並報職安署備查。但屬終止或撤銷認證者,應註銷其登錄:
(一)主動向 TAF  申請暫時終止、減列或終止認證。
(二)經 TAF  核定警告、暫時終止、減列、終止或撤銷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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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國際規範要求之稽核員及主導稽核員,且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員資格,並經驗證事務專業機構所辦 TOSHMS 驗證稽核員訓練合格者
    ,得由 TOSHMS 驗證機構提報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
    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修正前,已登錄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者,應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前項資格,並
    由 TOSHMS 驗證機構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提報驗證事務專業機構登錄
    並彙送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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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TOSHMS  驗證稽核員每年至少應接受經職安署認可與 TOSHMS 有關之
    安全衛生訓練或研討會六小時以上。
    TOSHMS  驗證機構應每年提供 TOSHMS 驗證稽核員包含前項要求,且
    與 TOSHMS 有關之在職教育訓練十二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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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TOSHMS  驗證機構應將符合資格之稽核員名單(如附件二)、基本資
    料(如附件三)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填送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審核。
    驗證事務專業機構應就前項資格文件進行審核,並將符合資格者,登
    錄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及陳報職安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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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TOSHMS  驗證稽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得註銷其資
    格,及陳報職安署備查,並副知 TAF:
(一)連續二年未執行 TOSHMS 驗證稽核者或經評定為驗證稽核技術能力
      不佳者。
(二)未依規定每年接受六小時以上經職安署認可與 TOSHMS 有關之安全
      衛生訓練或研討會者。
(三)與申請驗證單位或 TOSHMS 驗證單位之間有不當利害關係者。
(四)執行驗證稽核取得申請驗證單位或 TOSHMS 驗證單位之資訊及驗證
      結果,未能善盡保密責任者。
(五)未依規定執行驗證稽核或驗證稽核報告虛偽不實者。
(六)在執行驗證過程,因違反申請驗證單位或 TOSHMS 驗證單位之規定
      而損及其利益者。
(七)未符合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者。
(八)所屬驗證機構經註銷 TOSHMS 驗證機構資格者。
(九)其他經驗證事務專業機構認有違反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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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TOSHMS  驗證稽核員因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原因而經註銷資格者,
      於擔任過二次完整且不少於四天之 TOSHMS 驗證稽核觀察員後,
      TOSHMS  驗證機構得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向驗證事務專業機構
      申請恢復 TOSHMS 驗證稽核員資格;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審查符合者
      ,應恢復註銷時原有資格,並提報職安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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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TOSHMS  驗證稽核員因第十點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原因而經註
      銷資格者,自註銷日起三年內不得提出 TOSHMS 驗證稽核員登錄之
      申請。
      TOSHMS  驗證稽核員因第十點第七款原因而經註銷資格者,自取得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之翌日起,TOSHMS  驗證機構得檢送相關
      證明文件向驗證事務專業機構提出 TOSHMS 驗證稽核員登錄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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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驗證單位應填具「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申請書」(
      如附件四)及「事業單位基本資料與問卷」(如附件五),並檢附
      相關文件,向 TOSHMS 驗證機構提出 TOSHMS 驗證申請。
      已通過 ISO 45001  驗證之事業單位,得於辦理 ISO 45001  追查
      稽核或重新驗證稽核時,依前項規定一併向 TOSHMS 驗證機構申請
      TOSHMS  驗證。
      已通過 OHSAS 18001  驗證之事業單位,得於辦理 ISO 45001  轉
      換驗證稽核時,依第一項規定一併向 TOSHMS 驗證機構申請
      TOSHMS  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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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TOSHMS  驗證機構對於初次申請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應依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相關程序等要求,規劃及執行二階段之驗
      證稽核。但與 ISO 45001  追查稽核或重新驗證稽核合併執行時,
      得不採二階段驗證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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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TOSHMS  驗證機構應於稽核前十五日將驗證稽核計畫,連同申請驗
      證單位之申請書、基本資料及驗證稽核人天數估算紀錄等影本,檢
      送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彙整。稽核計畫有異動時,亦同。
      前項稽核計畫應由 TOSHMS 驗證稽核員負責執行。
      驗證事務專業機構應檢視並提報第一項資料至職安署,如認有疑義
      ,應請 TOSHMS 驗證機構提出說明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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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TOSHMS  驗證機構對通過 TOSHMS 驗證之申請驗證單位,應發給註
      明有效期限最長三年及經職安署核定格式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驗證證書。
      前項驗證證書若其驗證之標準為 CNS 15506  者,其所註明之有效
      期限不得超過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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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TOSHMS  驗證機構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新增及註銷 TOSHMS 驗
      證單位之名冊及其證書影本、發出 ISO 45001  驗證證書累積張數
      及涵蓋事業單位累積家數等資料傳送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彙整,驗證
      事務專業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彙整名冊提報職安署。
      TOSHMS  驗證機構應建立 TOSHMS 驗證單位之名冊及基本資料,並
      於每年二月底前將 TOSHMS 驗證單位前一年度之災害事故資料(如
      附件六)陳送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彙送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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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TOSHMS  驗證單位發生本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
      稱之重大災害,TOSHMS  驗證機構應適時查驗其事故調查紀錄及其
      後續處理情形,並將查驗結果送交驗證事務專業機構陳報職安署,
      確保事業單位之管理系統能夠有效且持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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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TOSHMS  驗證機構執行 TOSHMS 驗證單位之年度追查稽核及重新驗
      證稽核前,應要求事業單位填報「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
      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及問卷」(如附件五)或「年度追查稽核之事業
      單位基本資料」(如附件七),並據以擬定稽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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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TOSHMS  驗證機構應將追查稽核及重新驗證稽核之時程及計畫、驗
      證稽核人天數估算紀錄、事業單位所填報之資料等傳送驗證事務專
      業機構彙整提報職安署,職安署得派員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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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TOSHMS  驗證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月所完成之稽核報告陳
        送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彙整提報職安署。職安署認有疑義時,得要
        求驗證事務專業機構通知 TOSHMS 驗證機構提出說明及處理,並
        副知 TAF。必要時,職安署得派員查核其驗證稽核員之執行狀況
        ,並將查核結果副知 TAF。
        前項稽核報告應包含事業單位對不符合事項之矯正行動與
        TOSHMS  驗證機構之審核結果及 TOSHMS 特定稽核重點事項之查
        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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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TOSHMS  驗證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TOSHMS  驗證機構得註銷
        其 TOSHMS 驗證證書,並通知驗證事務專業機構陳報職安署: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追查稽核或重新驗證稽核者。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持續或嚴重不符合 TOSHMS 驗證標準要
          求者。
    (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經勞動檢查機
          構裁罰處分者。
    (四)未配合職安署之訪視輔導或未針對該訪視輔導所提不符合事項
          進行改善者。
    (五)事業單位自動申請註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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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職安署得將 TOSHMS 驗證單位列入已推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事業單位及安全伙伴名冊,對符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全國性
        推行安全衛生優良單位、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或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良好等資格條件者,得由主管機關或勞動檢
        查機構優先推薦參加評選或申請認可。
        前項事業單位如接受職安署或勞動檢查機構訪視輔導、訪查,並
        針對不符合事項提出已採取或計畫採取之矯正行動,以持續強化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提昇管理績效者,勞動檢查機構除對申
        訴案件、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及必要之專案檢查外,得視其推動
        之成效,以稽核、輔導方式監督之。
        職安署及勞動檢查機構得視實際狀況將前項之訪視輔導、訪查報
        告及事業單位所提之矯正行動等資料傳送 TOSHMS 驗證機構,
        TOSHMS  驗證機構應於年度追查及重新驗證稽核時確認其改善成
        效,並作為該事業單位持續維持 TOSHMS 驗證證書之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