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部為安置服務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設置或指定
適當處所:
(一)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由非營利單位設置,並經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2.由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設置。
3.由本部補助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以勞務委託方式辦理。
4.由入出國管理機關辦理。
5.地方勞動主管機關遇特殊具體個案,經通報本部專案同意辦理。
(二)社區式安置服務處所,應符合以下條件:
1.經相關主管機關評估後,依被害人意願,同意前往之親友住(居
)所或其他適當處所。
2.由相關主管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提供服務。
安置服務處所應注重外國人之人身安全及隱私,其內部空間之規
劃及設計,應具有性別意識觀點,並依性別之差異適度調整。